七步法案件分析:广西某某黄金珠宝公司高管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案
【分析时间】:2026-05-12 11:35 【案件材料来源】:某某市某某分局起诉意见书(贺公平诉字[2026]00010号) 【当前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已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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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案情简介
案件类型
- 罪名:盗窃罪(《刑法》第264条)、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 涉案公司:广西某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 涉案人员:5人(李某、邓某一、邓某二、李某某、练某某)
- 涉案黄金:约37公斤(亏空)+ 约22-24公斤(挪用)
- 涉案金额:黄金变卖金额约1,436万元(1,266万+170万)
公司背景
广西某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成立:
- 2020年成立时:李大某出资186万(62%)、李某出资30万(10%)、邓某一出资60万(20%)、邓某二与练某某共同出资24万(8%)
- 2021年5-6月:李大某退股,股权变更为邓某一42%、李某30%、邓某二与练某某28%
- 经营状况:2020年11月至2025年9月持续亏损,累计亏损数百万元
公司向某某通公司租借黄金用于生产,由中工美公司负责监管黄金重量保持在"监管线"内。
基本事实
第一步:连年亏损 → 铤而走险(2021年1月)
2021年1月,公司盘点发现黄金已跌出监管线。邓某一、邓某二、李某三人商议后决定:
- 在打板(抽样检测)时往检测样本内添加金泥,虚增黄金含量
- 使公司黄金量达到监管线
- 超出的黄金不受监管,可加工出售套现
第二步:持续作假 → 持续套现(2021年-2023年2月)
邓某二安排电镀房员工李某某在检测样本中添加金泥,虚增黄金量。从2021年至2023年2月,多次采用此方法:
- 虚增出来的黄金电镀加工成半成品售卖
- 邓某一联系客户销售,款项用于支付耗材、工资、利息
- 邓某一每月月底挪用300-500克黄金变卖,累计约22-24公斤
第三步:亏空暴露 → 更大骗局(2023年2月)
2023年2月大盘点发现公司亏空黄金约37公斤。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再次商议,决定:
- 使用金包铜方法:用铜胚镀黄金制作金包铜,调换金库内的足金999
- 由李某某制作金包铜,后处理人员李三交接,练某某、凌某某送入金库
- 将被调换出来的足金变卖
第四步:持续骗借 → 掩盖亏空(2023-2024年)
公司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
- 通过虚假财务报表(2024年11月)让公司"扭亏为盈"
-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以新借、续借方式从某某通租借黄金
- 邓某一向私人反复借款维持运转(欠熊某30多万、欠凌某某70万等)
涉案黄金梳理
| 类别 | 数量 | 说明 |
|---|---|---|
| 亏空黄金 | 约37公斤 | 2023年2月盘点发现亏空 |
| 挪用黄金 | 约22-24公斤 | 邓某一每月月底变卖 |
| 实际追回 | 36.928公斤 | 2026年1月还原提纯熔金 |
| 变卖黄金(渠道一) | 15,173.28克(15.17kg) | 卖给深圳某某珠宝,金额1266万元 |
| 变卖黄金(渠道二) | 2,612.17克(2.61kg) | 卖给深圳某首饰公司,金额170万元 |
争议焦点
- 罪名定性:涉案行为究竟应定盗窃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租借来的黄金通过欺骗手段侵占,行为更符合诈骗类犯罪
- 犯罪数额:盗窃罪35公斤 vs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 金包铜调换:是否为独立的盗窃行为?与前期检测作假的关联
- 李某某地位:电镀房员工是否明知"金泥添加"的目的?被安排行事还是主动参与
- 练某某地位:负责送金包铜入金库,是否明知系调换行为
- 股东身份:邓某一等人兼具股东和犯罪嫌疑人身份,侵占的是公司资产还是他人财产
- 认罪认罚:5人中4人认罪认罚,李某认罪认罚情况需核实
当前程序阶段
- 侦查:已完成,移送审查起诉
- 当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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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人物关系图
关键主体清单
| 序号 | 姓名/名称 | 角色 | 身份/背景 |
|---|---|---|---|
| 1 | 邓某一 | 主谋/主犯 | 公司大股东(42%),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变卖黄金、借款 |
| 2 | 李某 | 主要参与者 | 公司股东(30%),参与商议、积极参加犯罪 |
| 3 | 邓某二 | 主要参与者 | 公司股东(14%),提出检测作假和金包铜方案 |
| 4 | 李某某 | 技术执行者 | 电镀房员工,具体实施添加金泥、制作金包铜 |
| 5 | 练某某 | 执行者 | 收发人员,负责将金包铜送入金库 |
| 6 | 凌某某 | 协助者 | 身份待核实(借款、协助变卖黄金、送金包铜入金库) |
| 7 | 李三 | 协助者 | 后处理人员,负责金包铜交接传递 |
| 8 | 李大某 | 原股东 | 2021年退股退出,未涉及本案 |
| 9 | 某某通公司 | 黄金出租方/被害单位 | 租借黄金给某贵公司,100公斤 |
| 10 | 中工美公司 | 监管方/被害单位 | 负责监管某贵公司黄金重量 |
| 11 | 深圳某某珠宝首饰公司 | 购买方 | 收购15.17kg黄金,1266万元 |
| 12 | 深圳某首饰公司 | 购买方 | 收购2.61kg黄金,170万元 |
| 13 | 吴某某 | 报案人 | 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风控部经理 |
主体间法律关系与利益关系
大股东42%
主谋] LX[李某
股东30%
参与商议] DE[邓某二
股东14%
方案提出者] LM[李某某
电镀房员工
技术执行] LY[练某某
收发人员
金包铜入仓] LL[凌某某
协助人员
借款/送包铜] LS[李三
后处理人员
交接传递] end subgraph 被害方/报案方 YYT[某某通公司
黄金出租方
租借100公斤黄金] ZGM[中工美公司
黄金监管方
负责监管线] GX[广西某某公司
报案单位
股东资产方] end subgraph 购买方 SZ1[深圳某某珠宝
收购15.17kg
1266万元] SZ2[深圳某首饰公司
收购2.61kg
170万元] end subgraph 借款方 XX[熊某
私人借款人
欠款30多万] LLQ[凌某某
私人借款人
借款70万] end subgraph 司法机关 GC[某某市某某分局
侦查机关] JCY[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 end DY -->|商议方案| LX DY -->|商议方案| DE LX -->|参与商议| DE DE -->|提出添加金泥方案| LM DE -->|提出金包铜方案| LM LM -->|添加金泥/制作金包铜| LS LS -->|交接| LY LY -->|送入金库| ZGM LM -->|添加金泥| ZGM DY -->|联系销售| SZ1 DY -->|联系销售| SZ2 LL -->|协助变卖| DY DY -->|收款| GX LL -->|借款70万| DY XX -->|借款| DY GX -->|发现亏空报案| GC YYT -->|租借黄金| GX ZGM -->|监管黄金| GX GC -->|移送审查起诉| J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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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案情思维导图
主问题
某贵公司股东、高管通过检测作假、制作金包铜等方式侵占租借黄金37公斤,涉案金额逾1400万元,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分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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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案件时间轴
关键事件
| 时间 | 事件 | 证据/依据 |
|---|---|---|
| 2020年7月22日 | 公司成立:李大某186万(62%)、李某30万(10%)、邓某一60万(20%)、邓某二与练某某24万(8%) | 出资证明 |
| 2020年11月 | 开始向某某通公司租借黄金,由中工美公司负责监管 | 租借合同 |
| 2021年5-6月 | 李大某退股,股权变更为邓某一42%、李某30%、邓某二与练某某28% | 股权变更文件 |
| 2021年1月 | 盘点发现黄金跌出监管线,邓某一、邓某二、李某商议通过添加金泥虚增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 2021年1月起 | 邓某二安排李某某在检测样本中添加金泥,虚增黄金量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 2021年至2023年2月 | 多次虚增黄金,加工售卖;邓某一每月挪用300-500克黄金变卖 | 银行流水 |
| 2023年2月 | 大盘点发现公司亏空黄金约37公斤 | 盘点记录 |
| 2023年2月 | 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商议采用金包铜方案调换足金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 2023年2月后 | 邓某二安排李某某制作金包铜,通过练某某、凌某某送入金库调换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 2021年11月 | 以新借/续借方式向某某通续借黄金 | 租借合同 |
| 2022年11月 | 以新借/续借方式向某某通续借黄金 | 租借合同 |
| 2023年11月 | 以新借/续借方式向某某通续借黄金 | 租借合同 |
| 2024年11月 | 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使公司"扭亏为盈",续借黄金并签订合同 | 虚假财务报表 |
| 2023年底 | 邓某一向李某兴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 | 借款记录 |
| 2022年起 | 邓某一反复向熊某借款,至今欠30多万元 | 借款记录 |
| 2024年3-4月 | 邓某一向凌某某借款63万元 | 借款记录 |
| 2025年5-6月 | 邓某一向凌某某借款7万元,两次共70万元未还 | 借款记录 |
| 2021年至2025年 | 邓某一通过凌某某将15,173.28克黄金卖给深圳某某珠宝,金额1266万元 | 银行流水、证人证言 |
| 2024年至2025年 | 邓某一通过陈某某、凌某某将2,612.17克黄金卖给深圳某首饰公司,金额170万元 | 银行流水、证人证言 |
| 2025年9月15日 | 广西某某公司、中工美公司、某某支行到公安机关控告 | 报案记录 |
| 2025年9月16日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立案决定书 |
| 2025年9月16日 | 告知李某、邓某一、邓某二认罪认罚 | 认罪认罚告知书 |
| 2025年9月17日 | 对李某、邓某一、邓某二、李某某刑事拘留 | 拘留证 |
| 2025年9月18日 | 告知练某某认罪认罚 | 认罪认罚告知书 |
| 2025年9月19日 | 对练某某刑事拘留 | 拘留证 |
| 2025年9月17日起 | 延长拘留至30日 | 延长拘留决定书 |
| 2025年10月24日 | 李某、邓某一、邓某二、练某某、李某某被批准逮捕 | 批准逮捕决定书 |
| 截至2026年1月21日 | 还原提纯熔金,总重量36,928.25克(36.928公斤) | 司法鉴定报告 |
| 2026年1月24日 | 某某市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 | 起诉意见书 |
时间轴可视化
李大某/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出资 2020年11月 : 向某某通租借黄金
中工美负责监管 2021年5-6月 : 李大某退股
股权重组 section 犯罪实施阶段 2021年1月 : 盘点发现亏空
三人商议添加金泥方案 2021年1月起 : 李某某添加金泥
虚增黄金量 2021年至2023年2月 : 多次虚增变卖
邓某一每月挪300-500克 2023年2月 : 大盘点发现亏空37公斤
商议金包铜方案 2023年2月后 : 制作金包铜
调换足金变卖 section 持续骗借阶段 2021-2024年11月 : 四次续借黄金
2024年制作假报表续借 2021-2025年 : 邓某一变卖黄金渠道一
15.17kg/1266万元 2024-2025年 : 邓某一变卖黄金渠道二
2.61kg/170万元 section 案发及司法程序 2025年9月15日 : 三家公司联合报案 2025年9月16日 : 立案侦查 2025年9月17日 : 李某等4人拘留 2025年9月19日 : 练某某拘留 2025年10月24日 : 5人批准逮捕 2026年1月21日 : 追回黄金36.928kg 2026年1月24日 : 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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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资金流向图
黄金流向(核心)
| 环节 | 类型 | 数量 | 说明 |
|---|---|---|---|
| 某某通公司 | 来源 | 100公斤+ | 累计租借黄金总量 |
| 某贵公司金库 | 监管线内 | 100公斤 | 一直在监管线内保持 |
| 亏空数量 | 亏空 | 约37公斤 | 2023年2月盘点发现 |
| 挪用数量 | 挪用 | 约22-24公斤 | 邓某一每月变卖 |
| 李某某添加金泥 | 虚增 | 不详 | 检测时添加,超出监管 |
| 实际追回 | 追回 | 36.928公斤 | 还原提纯熔金 |
| 变卖(渠道一) | 流出 | 15.173公斤 | 卖至深圳某某珠宝 |
| 变卖(渠道二) | 流出 | 2.612公斤 | 卖至深圳某首饰公司 |
黄金流向可视化
累计租借100公斤以上] ZGM[中工美公司
负责监管黄金重量] end subgraph 犯罪实施 GX[某贵公司金库
正常经营/亏损] LM[李某某
电镀房添加金泥] GB[金包铜
铜胚镀黄金调换] end subgraph 黄金流出 SZ1[深圳某某珠宝
15.173kg
1266万元] SZ2[深圳某首饰公司
2.612kg
170万元] GYS[用于支付
耗材/工资/利息] end subgraph 追回 ZL[追回黄金
36.928kg] end subgraph 涉案金额 YQ[欠熊某30多万] LQ[欠凌某某70万] end YYT -->|租借黄金| GX YYT -->|监管| ZGM GX -->|添加金泥| LM LM -->|虚增| GX GX -->|发现亏空37kg| GB GB -->|调换| GX GX -->|挪用| SZ1 GX -->|挪用| SZ2 GX -->|支付| GYS SZ1 -->|收款| GX SZ2 -->|收款| GX GX -->|借款| YQ GX -->|借款| LQ GX -->|追回| 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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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辩护意见与策略
主要辩点分析
辩护意见具体内容
一、关于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最重要)
(一)本案更符合合同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起诉意见书同时认定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但两罪的构成要件不同:
- 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但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向某某通公司、中工美公司公开提交虚假检测样本、虚假评估报告的方式占有黄金,这种以"欺骗"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类犯罪的特征。
-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
- 辩护人建议:仅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删除盗窃罪定性。
(二)盗窃罪"秘密窃取"要件存疑
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的核心是"秘密窃取"。但本案中:
- 添加金泥是在中工美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 金包铜调换虽然将足金偷出,但通过欺骗手段使监管方误以为金库内仍有足金
- 这种"公开场合的盗窃"是否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要件,存在争议
二、关于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
(一)已追回黄金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截至2026年1月21日,已追回黄金36.928公斤。该部分黄金已被侦查机关扣押,权利人权利已得到恢复,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二)邓某一挪用的22-24公斤与亏空的37公斤是否存在重叠
起诉意见书同时认定"亏空37公斤"和"挪用22-24公斤",两者是否存在重叠?建议辩护人审查账目,理清重复计算问题。
(三)虚增黄金数量需进一步核实
添加金泥后虚增的黄金量是否全部被变卖?还是部分仍存于公司?需结合账目进一步核实。
三、关于各被告人地位和作用的辩护意见
| 被告人 | 现有定性 | 辩护方向 |
|---|---|---|
| 邓某一 | 主谋/主犯 | 主犯定性正确,探讨自首、认罪认罚 |
| 李某 | 主要参与者 | 可争取认定为从犯(参与商议但非提议者) |
| 邓某二 | 主要参与者 | 可争取认定为从犯(虽提出方案但受安排执行) |
| 李某某 | 技术执行 | 建议认定为从犯,被安排行事 |
| 练某某 | 执行者 | 建议认定为从犯,送包铜入仓非主动参与 |
(一)李某某:可能被邓某二"安排做事",对真实目的(虚增黄金、变卖套现)是否明知?需审查供述细节。
(二)练某某:收发人员,按指令送金包铜入仓,是否知道这些金包铜是用来调换足金的?若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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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法律文书初稿
文书类型建议
建议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书,就罪名定性、犯罪数额、被告人地位等问题提出意见。
辩护意见书(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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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邓某一、邓某二、李某某、练某某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等5人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起诉决定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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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罪名定性:建议仅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意见书认定本案同时涉嫌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采用的是欺骗手段而非秘密窃取:通过在检测样本中添加金泥虚增黄金含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制作金包铜调换足金等方式,欺骗某某通公司和中工美公司,使被害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付(继续出借)黄金。这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
(二)盗窃罪的核心要件是"秘密窃取",但本案中: - 添加金泥是在中工美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 金包铜调换虽将足金移出金库,但通过欺骗手段使监管方误以为金库内仍有足金; - 被告人并非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走财物,而是在对方"以为正常"的情况下通过欺骗手段占有财物。
(三)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不宜同时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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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犯罪数额:已追回黄金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一)截至2026年1月21日,侦查机关已追回黄金36.928公斤。该部分黄金已返还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
(二)起诉意见书同时认定"亏空37公斤"和"挪用22-24公斤",两者是否存在重叠?建议贵院审查账目,理清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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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各被告人地位和作用的辩护意见
(一)关于李某:李某虽参与商议,但非犯意提起者、非方案提出者、非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认定为从犯。
(二)关于李某某:李某某系电镀房员工,被邓某二安排在检测样本中添加金泥,虽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可能仅认为系"完成工作任务",对真实目的(虚增黄金后变卖套现)是否明知存疑,建议贵院重点审查其主观明知证据,并考虑认定为从犯。
(三)关于练某某:练某某系收发人员,按指令将金包铜送入金库。练某某是否明知这些金包铜是用来调换足金的?若其仅认为系"正常送货",则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审查相关证据,慎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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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
(一)除李某某外,其余4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均已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建议依法从宽处理。
(二)建议贵院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用大小、退赃情况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量刑建议。
(三)建议贵院关注涉案黄金的追回情况,对主动配合追回黄金的被告人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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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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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补充字段清单
- [ ] 各被告人具体的分工和获利情况(邓某一是否直接获利?)
- [ ] 凌某某、陈某某的具体角色和法律责任
- [ ] 李大某退股时是否涉及公司资产问题
- [ ] 中工美公司作为监管方是否存在失职,是否应追加为被害单位
- [ ] 各被告人家庭情况(是否有老人、子女需扶养)
- [ ] 涉案黄金租借合同的具体条款
- [ ] 李某某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帮助侵占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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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成时间:2026-05-12 1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