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步法案件分析:广西某某黄金珠宝公司高管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案

【分析时间】:2026-05-12 11:35 【案件材料来源】:某某市某某分局起诉意见书(贺公平诉字[2026]00010号) 【当前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已移送检察院)

---

S1:案情简介

案件类型

  • 罪名:盗窃罪(《刑法》第264条)、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 涉案公司:广西某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 涉案人员:5人(李某、邓某一、邓某二、李某某、练某某)
  • 涉案黄金:约37公斤(亏空)+ 约22-24公斤(挪用)
  • 涉案金额:黄金变卖金额约1,436万元(1,266万+170万)

公司背景

广西某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成立:

  • 2020年成立时:李大某出资186万(62%)、李某出资30万(10%)、邓某一出资60万(20%)、邓某二与练某某共同出资24万(8%)
  • 2021年5-6月:李大某退股,股权变更为邓某一42%、李某30%、邓某二与练某某28%
  • 经营状况:2020年11月至2025年9月持续亏损,累计亏损数百万元

公司向某某通公司租借黄金用于生产,由中工美公司负责监管黄金重量保持在"监管线"内。

基本事实

第一步:连年亏损 → 铤而走险(2021年1月)

2021年1月,公司盘点发现黄金已跌出监管线。邓某一、邓某二、李某三人商议后决定:

  • 在打板(抽样检测)时往检测样本内添加金泥,虚增黄金含量
  • 使公司黄金量达到监管线
  • 超出的黄金不受监管,可加工出售套现

第二步:持续作假 → 持续套现(2021年-2023年2月)

邓某二安排电镀房员工李某某在检测样本中添加金泥,虚增黄金量。从2021年至2023年2月,多次采用此方法:

  • 虚增出来的黄金电镀加工成半成品售卖
  • 邓某一联系客户销售,款项用于支付耗材、工资、利息
  • 邓某一每月月底挪用300-500克黄金变卖,累计约22-24公斤

第三步:亏空暴露 → 更大骗局(2023年2月)

2023年2月大盘点发现公司亏空黄金约37公斤。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再次商议,决定:

  • 使用金包铜方法:用铜胚镀黄金制作金包铜,调换金库内的足金999
  • 由李某某制作金包铜,后处理人员李三交接,练某某、凌某某送入金库
  • 将被调换出来的足金变卖

第四步:持续骗借 → 掩盖亏空(2023-2024年)

公司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

  • 通过虚假财务报表(2024年11月)让公司"扭亏为盈"
  •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以新借、续借方式从某某通租借黄金
  • 邓某一向私人反复借款维持运转(欠熊某30多万、欠凌某某70万等)

涉案黄金梳理

类别数量说明
亏空黄金约37公斤2023年2月盘点发现亏空
挪用黄金约22-24公斤邓某一每月月底变卖
实际追回36.928公斤2026年1月还原提纯熔金
变卖黄金(渠道一)15,173.28克(15.17kg)卖给深圳某某珠宝,金额1266万元
变卖黄金(渠道二)2,612.17克(2.61kg)卖给深圳某首饰公司,金额170万元

争议焦点

  1. 罪名定性:涉案行为究竟应定盗窃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租借来的黄金通过欺骗手段侵占,行为更符合诈骗类犯罪
  2. 犯罪数额:盗窃罪35公斤 vs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3. 金包铜调换:是否为独立的盗窃行为?与前期检测作假的关联
  4. 李某某地位:电镀房员工是否明知"金泥添加"的目的?被安排行事还是主动参与
  5. 练某某地位:负责送金包铜入金库,是否明知系调换行为
  6. 股东身份:邓某一等人兼具股东和犯罪嫌疑人身份,侵占的是公司资产还是他人财产
  7. 认罪认罚:5人中4人认罪认罚,李某认罪认罚情况需核实

当前程序阶段

  • 侦查:已完成,移送审查起诉
  • 当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

S2:人物关系图

关键主体清单

序号姓名/名称角色身份/背景
1邓某一主谋/主犯公司大股东(42%),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变卖黄金、借款
2李某主要参与者公司股东(30%),参与商议、积极参加犯罪
3邓某二主要参与者公司股东(14%),提出检测作假和金包铜方案
4李某某技术执行者电镀房员工,具体实施添加金泥、制作金包铜
5练某某执行者收发人员,负责将金包铜送入金库
6凌某某协助者身份待核实(借款、协助变卖黄金、送金包铜入金库)
7李三协助者后处理人员,负责金包铜交接传递
8李大某原股东2021年退股退出,未涉及本案
9某某通公司黄金出租方/被害单位租借黄金给某贵公司,100公斤
10中工美公司监管方/被害单位负责监管某贵公司黄金重量
11深圳某某珠宝首饰公司购买方收购15.17kg黄金,1266万元
12深圳某首饰公司购买方收购2.61kg黄金,170万元
13吴某某报案人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风控部经理

主体间法律关系与利益关系

flowchart TB subgraph 被告方 DY[邓某一
大股东42%
主谋] LX[李某
股东30%
参与商议] DE[邓某二
股东14%
方案提出者] LM[李某某
电镀房员工
技术执行] LY[练某某
收发人员
金包铜入仓] LL[凌某某
协助人员
借款/送包铜] LS[李三
后处理人员
交接传递] end subgraph 被害方/报案方 YYT[某某通公司
黄金出租方
租借100公斤黄金] ZGM[中工美公司
黄金监管方
负责监管线] GX[广西某某公司
报案单位
股东资产方] end subgraph 购买方 SZ1[深圳某某珠宝
收购15.17kg
1266万元] SZ2[深圳某首饰公司
收购2.61kg
170万元] end subgraph 借款方 XX[熊某
私人借款人
欠款30多万] LLQ[凌某某
私人借款人
借款70万] end subgraph 司法机关 GC[某某市某某分局
侦查机关] JCY[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 end DY -->|商议方案| LX DY -->|商议方案| DE LX -->|参与商议| DE DE -->|提出添加金泥方案| LM DE -->|提出金包铜方案| LM LM -->|添加金泥/制作金包铜| LS LS -->|交接| LY LY -->|送入金库| ZGM LM -->|添加金泥| ZGM DY -->|联系销售| SZ1 DY -->|联系销售| SZ2 LL -->|协助变卖| DY DY -->|收款| GX LL -->|借款70万| DY XX -->|借款| DY GX -->|发现亏空报案| GC YYT -->|租借黄金| GX ZGM -->|监管黄金| GX GC -->|移送审查起诉| JCY

---

S3:案情思维导图

主问题

某贵公司股东、高管通过检测作假、制作金包铜等方式侵占租借黄金37公斤,涉案金额逾1400万元,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

分支问题

mindmap root((广西某某黄金公司高管盗窃/合同诈骗案)) 事实认定 公司成立及股权结构 持续亏损情况(2020-2025年) 检测作假(添加金泥) 虚增黄金后变卖套现 邓某一每月挪用300-500克黄金 2023年2月发现亏空37公斤 金包铜调换足金方案 虚假财务报表骗取续借 黄金变卖两个渠道 追回黄金36.928公斤 证据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证人证言(凌某某、熊某等) 黄金还原提纯熔金报告 银行流水(黄金变卖收款) 黄金租借合同 虚假财务报表 犯罪嫌疑人供述 法律适用 盗窃罪认定(第264条) 合同诈骗罪认定(第224条) 侵占罪(第270条)排除?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单位犯罪 vs 个人犯罪 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 量刑情节 邓某一:主谋、数额特别巨大 李某:主要参与者 邓某二:方案提出者 李某某:技术执行 练某某:执行者送入金库 认罪认罚(4人已认) 部分退赃(追回36.928kg) 辩护方向 罪名定性(盗窃还是诈骗) 黄金数量认定(37kg还是更多) 各被告人地位和作用区分 李某某、练某某主观明知 认罪认罚从宽 部分退赃从轻

---

S4:案件时间轴

关键事件

时间事件证据/依据
2020年7月22日公司成立:李大某186万(62%)、李某30万(10%)、邓某一60万(20%)、邓某二与练某某24万(8%)出资证明
2020年11月开始向某某通公司租借黄金,由中工美公司负责监管租借合同
2021年5-6月李大某退股,股权变更为邓某一42%、李某30%、邓某二与练某某28%股权变更文件
2021年1月盘点发现黄金跌出监管线,邓某一、邓某二、李某商议通过添加金泥虚增犯罪嫌疑人供述
2021年1月起邓某二安排李某某在检测样本中添加金泥,虚增黄金量犯罪嫌疑人供述
2021年至2023年2月多次虚增黄金,加工售卖;邓某一每月挪用300-500克黄金变卖银行流水
2023年2月大盘点发现公司亏空黄金约37公斤盘点记录
2023年2月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商议采用金包铜方案调换足金犯罪嫌疑人供述
2023年2月后邓某二安排李某某制作金包铜,通过练某某、凌某某送入金库调换犯罪嫌疑人供述
2021年11月以新借/续借方式向某某通续借黄金租借合同
2022年11月以新借/续借方式向某某通续借黄金租借合同
2023年11月以新借/续借方式向某某通续借黄金租借合同
2024年11月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使公司"扭亏为盈",续借黄金并签订合同虚假财务报表
2023年底邓某一向李某兴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借款记录
2022年起邓某一反复向熊某借款,至今欠30多万元借款记录
2024年3-4月邓某一向凌某某借款63万元借款记录
2025年5-6月邓某一向凌某某借款7万元,两次共70万元未还借款记录
2021年至2025年邓某一通过凌某某将15,173.28克黄金卖给深圳某某珠宝,金额1266万元银行流水、证人证言
2024年至2025年邓某一通过陈某某、凌某某将2,612.17克黄金卖给深圳某首饰公司,金额170万元银行流水、证人证言
2025年9月15日广西某某公司、中工美公司、某某支行到公安机关控告报案记录
202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
2025年9月16日告知李某、邓某一、邓某二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告知书
2025年9月17日对李某、邓某一、邓某二、李某某刑事拘留拘留证
2025年9月18日告知练某某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告知书
2025年9月19日对练某某刑事拘留拘留证
2025年9月17日起延长拘留至30日延长拘留决定书
2025年10月24日李某、邓某一、邓某二、练某某、李某某被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决定书
截至2026年1月21日还原提纯熔金,总重量36,928.25克(36.928公斤)司法鉴定报告
2026年1月24日某某市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

时间轴可视化

timeline title 广西某某黄金公司高管盗窃/合同诈骗案时间轴 section 公司经营阶段 2020年7月 : 广西某某公司成立
李大某/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出资 2020年11月 : 向某某通租借黄金
中工美负责监管 2021年5-6月 : 李大某退股
股权重组 section 犯罪实施阶段 2021年1月 : 盘点发现亏空
三人商议添加金泥方案 2021年1月起 : 李某某添加金泥
虚增黄金量 2021年至2023年2月 : 多次虚增变卖
邓某一每月挪300-500克 2023年2月 : 大盘点发现亏空37公斤
商议金包铜方案 2023年2月后 : 制作金包铜
调换足金变卖 section 持续骗借阶段 2021-2024年11月 : 四次续借黄金
2024年制作假报表续借 2021-2025年 : 邓某一变卖黄金渠道一
15.17kg/1266万元 2024-2025年 : 邓某一变卖黄金渠道二
2.61kg/170万元 section 案发及司法程序 2025年9月15日 : 三家公司联合报案 2025年9月16日 : 立案侦查 2025年9月17日 : 李某等4人拘留 2025年9月19日 : 练某某拘留 2025年10月24日 : 5人批准逮捕 2026年1月21日 : 追回黄金36.928kg 2026年1月24日 : 移送审查起诉

---

S5:资金流向图

黄金流向(核心)

环节类型数量说明
某某通公司来源100公斤+累计租借黄金总量
某贵公司金库监管线内100公斤一直在监管线内保持
亏空数量亏空约37公斤2023年2月盘点发现
挪用数量挪用约22-24公斤邓某一每月变卖
李某某添加金泥虚增不详检测时添加,超出监管
实际追回追回36.928公斤还原提纯熔金
变卖(渠道一)流出15.173公斤卖至深圳某某珠宝
变卖(渠道二)流出2.612公斤卖至深圳某首饰公司

黄金流向可视化

flowchart TB subgraph 合法来源 YYT[某某通公司
累计租借100公斤以上] ZGM[中工美公司
负责监管黄金重量] end subgraph 犯罪实施 GX[某贵公司金库
正常经营/亏损] LM[李某某
电镀房添加金泥] GB[金包铜
铜胚镀黄金调换] end subgraph 黄金流出 SZ1[深圳某某珠宝
15.173kg
1266万元] SZ2[深圳某首饰公司
2.612kg
170万元] GYS[用于支付
耗材/工资/利息] end subgraph 追回 ZL[追回黄金
36.928kg] end subgraph 涉案金额 YQ[欠熊某30多万] LQ[欠凌某某70万] end YYT -->|租借黄金| GX YYT -->|监管| ZGM GX -->|添加金泥| LM LM -->|虚增| GX GX -->|发现亏空37kg| GB GB -->|调换| GX GX -->|挪用| SZ1 GX -->|挪用| SZ2 GX -->|支付| GYS SZ1 -->|收款| GX SZ2 -->|收款| GX GX -->|借款| YQ GX -->|借款| LQ GX -->|追回| ZL

---

S6:辩护意见与策略

主要辩点分析

mindmap root((辩护策略框架)) 罪名定性辩护 盗窃罪 vs 合同诈骗罪 行为本质是以欺骗手段维持租借关系 侵占而非秘密窃取 符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特征 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 公开场合的欺骗行为定性 合同诈骗罪重还是盗窃罪重 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判无期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择一重罪处理原则 犯罪数额辩护 亏空37kg是否全部为犯罪数额 添加金泥虚增部分如何计算 邓某一挪用的22-24kg与亏空37kg是否有重叠 已追回36.928kg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犯罪成本如何计算 各被告人辩护 邓某一主谋主犯 自首情节是否成立 认罪认罚情况 全部退赃可能性 李某主要参与者 参与商议但非提议者 是否可认定为从犯 认罪认罚从宽 邓某二方案提出者 作用仅次于邓某一 认罪认罚情况 李某某技术执行 被安排行事无自主决策 是否明知真实目的 从犯认定 练某某执行者 负责送包铜入仓 是否明知系调换 主观明知认定 单位犯罪问题 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 vs 个人意志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限 量刑辩护 部分退赃(36.928kg) 认罪认罚(4人已认) 持续亏损非主观恶意 公司经营困境情有可原 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区分

辩护意见具体内容

一、关于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最重要)

(一)本案更符合合同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起诉意见书同时认定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但两罪的构成要件不同:

  1. 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但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向某某通公司、中工美公司公开提交虚假检测样本、虚假评估报告的方式占有黄金,这种以"欺骗"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类犯罪的特征。

  1.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
- 被告人明知公司亏损、无法归还租借黄金 - 通过虚假检测、金包铜调换等手段欺骗监管方 - 持续以新借、续借方式骗取某某通公司信任 - 最终实际占有并变卖租借黄金

  1. 辩护人建议:仅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删除盗窃罪定性。

(二)盗窃罪"秘密窃取"要件存疑

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的核心是"秘密窃取"。但本案中:

  • 添加金泥是在中工美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 金包铜调换虽然将足金偷出,但通过欺骗手段使监管方误以为金库内仍有足金
  • 这种"公开场合的盗窃"是否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要件,存在争议

二、关于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

(一)已追回黄金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截至2026年1月21日,已追回黄金36.928公斤。该部分黄金已被侦查机关扣押,权利人权利已得到恢复,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二)邓某一挪用的22-24公斤与亏空的37公斤是否存在重叠

起诉意见书同时认定"亏空37公斤"和"挪用22-24公斤",两者是否存在重叠?建议辩护人审查账目,理清重复计算问题。

(三)虚增黄金数量需进一步核实

添加金泥后虚增的黄金量是否全部被变卖?还是部分仍存于公司?需结合账目进一步核实。

三、关于各被告人地位和作用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现有定性辩护方向
邓某一主谋/主犯主犯定性正确,探讨自首、认罪认罚
李某主要参与者可争取认定为从犯(参与商议但非提议者)
邓某二主要参与者可争取认定为从犯(虽提出方案但受安排执行)
李某某技术执行建议认定为从犯,被安排行事
练某某执行者建议认定为从犯,送包铜入仓非主动参与
四、关于李某某、练某某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

(一)李某某:可能被邓某二"安排做事",对真实目的(虚增黄金、变卖套现)是否明知?需审查供述细节。

(二)练某某:收发人员,按指令送金包铜入仓,是否知道这些金包铜是用来调换足金的?若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

S7:法律文书初稿

文书类型建议

建议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书,就罪名定性、犯罪数额、被告人地位等问题提出意见。

辩护意见书(草稿)

---

关于李某、邓某一、邓某二、李某某、练某某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等5人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起诉决定时予以考虑:

---

一、关于罪名定性:建议仅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意见书认定本案同时涉嫌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采用的是欺骗手段而非秘密窃取:通过在检测样本中添加金泥虚增黄金含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制作金包铜调换足金等方式,欺骗某某通公司和中工美公司,使被害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付(继续出借)黄金。这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

(二)盗窃罪的核心要件是"秘密窃取",但本案中: - 添加金泥是在中工美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 金包铜调换虽将足金移出金库,但通过欺骗手段使监管方误以为金库内仍有足金; - 被告人并非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走财物,而是在对方"以为正常"的情况下通过欺骗手段占有财物。

(三)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不宜同时认定为盗窃罪。

---

二、关于犯罪数额:已追回黄金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一)截至2026年1月21日,侦查机关已追回黄金36.928公斤。该部分黄金已返还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

(二)起诉意见书同时认定"亏空37公斤"和"挪用22-24公斤",两者是否存在重叠?建议贵院审查账目,理清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

三、关于各被告人地位和作用的辩护意见

(一)关于李某:李某虽参与商议,但非犯意提起者、非方案提出者、非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认定为从犯

(二)关于李某某:李某某系电镀房员工,被邓某二安排在检测样本中添加金泥,虽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可能仅认为系"完成工作任务",对真实目的(虚增黄金后变卖套现)是否明知存疑,建议贵院重点审查其主观明知证据,并考虑认定为从犯

(三)关于练某某:练某某系收发人员,按指令将金包铜送入金库。练某某是否明知这些金包铜是用来调换足金的?若其仅认为系"正常送货",则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审查相关证据,慎重认定。

---

四、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

(一)除李某某外,其余4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均已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建议依法从宽处理。

(二)建议贵院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用大小、退赃情况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量刑建议。

(三)建议贵院关注涉案黄金的追回情况,对主动配合追回黄金的被告人酌情从轻。

---

综上,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

待补充字段清单

  • [ ] 各被告人具体的分工和获利情况(邓某一是否直接获利?)
  • [ ] 凌某某、陈某某的具体角色和法律责任
  • [ ] 李大某退股时是否涉及公司资产问题
  • [ ] 中工美公司作为监管方是否存在失职,是否应追加为被害单位
  • [ ] 各被告人家庭情况(是否有老人、子女需扶养)
  • [ ] 涉案黄金租借合同的具体条款
  • [ ] 李某某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帮助侵占他人财产

---

分析完成时间:2026-05-12 1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