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步法案件分析:谢某某、李某诈骗征地补偿款案
【分析时间】:2026-05-22 12:07 【案件材料来源】:一审判决书节选 【当前阶段】:二审裁定后(当事人决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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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 字段 | 内容 |
|---|---|
| 案件性质 | 诈骗罪 |
| 被告人 | 谢某某(林地所有人,受委托办理拆迁事项);李某(评估机构业务人员) |
| 审理法院 | 某某省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缺失】 |
| 涉案金额 | 3495226.63元 |
| 一审判决 | 谢某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李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3万元 |
【案件背景】
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征拆林地所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受委托办理拆迁事项。被告人李某系被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业务人员。涉案林地因征地拆迁需要补偿,补偿金额与林地上所种树木品种及价值直接相关。
【犯罪事实】
谢某某在明知涉案林地所种树木并非罗汉松的情况下,串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李某,联络谢某全等人,帮助伪造"罗汉松"树种鉴定意见及市场报价单,制作提供虚假评估报告,以此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3495226.63元。所诈骗款项全部支付至谢某某家人账户中,由谢某某及家人共同使用。
李某在明知树种不符的情形下,仍与谢某某共谋,在超出自身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外,帮助制作虚假树种鉴定报告、报价单,并据此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涉案金额】
- 诈骗总额:3495226.63元
- 谢某某违法所得:3465226.63元
- 李某违法所得:30000元(评估费)
【判决结果】
一审: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万元。追缴谢某某违法所得3465226.63元、李某违法所得30000元发还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二审: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当前:当事人不服,决定申诉。
【争议要点】
- 【争议点一】树种认定——涉案林地所种树木是否确非罗汉松,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是否可采信
- 【争议点二】主观故意——谢某某是否明知树种不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争议点三】行为性质——李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还是共犯行为,其提供鉴定报告模板是否超出职责范围
- 【争议点四】罪名认定——李某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诈骗罪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是否正确
- 【争议点五】认罪认罚——李某对行为性质提出异议,能否认定为认罪认罚
- 【争议点六】量刑——谢某某13年、李某5年是否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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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人物关系图
案件人物关系图
人物清单表
| 序号 | 人物 | 身份/地位 | 作用/行为 | 与谢某某关系 | 关键证据指向 |
|---|---|---|---|---|---|
| 1 | 谢某某 | 林地所有人/受委托办拆迁 | 犯意提起者,串通伪造鉴定和评估报告,骗取补偿款 | 本人 | 供述/鉴定意见/银行流水 |
| 2 | 李某 | 评估机构业务人员 | 与谢某某共谋,制作虚假鉴定报告和报价单,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共犯/帮助犯 | 供述/评估报告 |
| 3 | 谢某全 | 【待核】 | 被联络参与伪造树种鉴定 | 被谢某某联络 | 供述 |
| 4 | 谢某某家人 | 家属 | 接收诈骗款项并共同使用 | 家属 | 银行流水/转账记录 |
| 5 | 某某区某某镇政府 | 被害单位 | 支付征地补偿款 | 被害方 | 支付凭证 |
| 6 |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 | 鉴定机构 | 出具[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 | 证据提供方 | 鉴定意见书 |
关系图
图例/说明
- 实线
---表示共谋/同伙关系;箭头-->表示行为指向 - 谢某某为犯意提起者和主犯,核心角色
- 李某为帮助犯/从犯,作用轻于谢某某
- 谢某全角色【待核】,材料仅提及"联络",具体行为不明
-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本案关键证据,控辩双方对其"三性"存重大争议
- 谢某某家人接收款项并使用,是否构成共犯【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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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案情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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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案件时间轴
| 序号 | 阶段 | 时间 | 事件 | 证据 |
|---|---|---|---|---|
| 1 | 犯前 | 【缺失】 | 涉案林地面临征地拆迁,谢某某受委托办理拆迁事项 | 委托文件 |
| 2 | 犯中 | 【缺失】 | 谢某某明知树种非罗汉松,与李某共谋伪造鉴定和评估报告 | 供述/评估报告 |
| 3 | 犯中 | 【缺失】 | 李某制作虚假树种鉴定报告、报价单,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供述/评估报告 |
| 4 | 犯中 | 【缺失】 | 谢某某联络谢某全等人参与伪造 | 供述 |
| 5 | 犯中 | 【缺失】 | 基于虚假评估报告骗取征地补偿款3495226.63元 | 支付凭证 |
| 6 | 犯中 | 【缺失】 | 补偿款全部汇入谢某某家人账户,共同使用 | 银行流水 |
| 7 | 案发 | 【缺失】 | 案发【待核】 | 【缺失】 |
| 8 | 侦查 | 2021年1月28日 | 李某被羁押(刑期起算日) | 强制措施文书 |
| 9 | 侦查 | 2021年1月30日 | 谢某某被羁押(刑期起算日) | 强制措施文书 |
| 10 | 审判 | 【缺失】 | 一审开庭审理 | 【缺失】 |
| 11 | 裁判 | 【缺失】 | 一审判决:谢某某13年,李某5年 | 一审判决书 |
| 12 | 上诉 | 【缺失】 | 谢某某上诉 | 上诉状 |
| 13 | 二审 | 【缺失】 |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二审裁定书 |
| 14 | 申诉 | 2026年 | 当事人不服,决定申诉 | 申诉状 |
时间轴可视化
时间线缺口
- 犯罪实施的具体时间全部【缺失】——共谋时间、伪造报告时间、骗取补偿款时间均未载明
- 案发原因和时间【缺失】
- 一审、二审的具体时间【缺失】
- 需调取完整卷宗补充上述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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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资金分配与流向图
资金明细表
| 序号 | 时间 | 金额 | 来源(付款方) | 去向(收款方) | 渠道 | 用途/说明 | 证据出处 |
|---|---|---|---|---|---|---|---|
| 1 | 【缺失】 | 3495226.63元 | 某某区某某镇政府 | 谢某某家人账户 | 征地补偿款支付 | 诈骗所得补偿款 | 支付凭证/银行流水 |
| 2 | 【缺失】 | 30000元 | 【待核】 | 李某 | 评估费 | 李某违法所得 | 供述 |
分阶段说明
第一阶段:骗取阶段
- 某某镇政府基于虚假评估报告,向谢某某家人账户支付征地补偿款3495226.63元
- 李某获取评估费30000元
第二阶段:使用阶段
- 谢某某及家人共同使用所骗取的补偿款
- 具体使用用途和去向【缺失】
资金流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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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辩护意见与策略
辩护意见与诉讼策略
案件基本信息表
| 字段 | 内容 |
|---|---|
| 被告人 | 谢某某、李某 |
| 罪名 | 诈骗罪 |
| 审理法院 | 某某省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某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 案号 | 【缺失】 |
| 判决结果 | 谢某某13年+罚金10万;李某5年+罚金3万;二审维持 |
| 当前阶段 | 二审裁定后,准备申诉 |
一、事实认定错误方向
#### 具体问题:树种鉴定意见可采性存疑
一审判决将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树种非罗汉松"的核心证据,但辩方对该鉴定意见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
#### 证据或法律分析
- 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待核】
- 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是否可靠——取样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存在污染或调换【待核】
- 一审判决对辩方提出的鉴定异议仅简单回应"三性能够确认",未详细论述驳回理由
- 若鉴定意见不可采信,则"明知树种非罗汉松"的事实认定基础将动摇
#### 法条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8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排除)
#### 结论
鉴定意见可采性是本案事实认定的根基,申诉应重点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二、法律适用错误方向
#### 具体问题一:李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的认定
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和诈骗罪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论处。
#### 证据或法律分析
-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制作虚假鉴定报告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可否评价为独立的行为?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诈骗罪的帮助犯是否属于想象竞合?还是应评价为牵连犯?
- 若李某的行为更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其职责即为出具评估报告),则应以该罪论处,量刑幅度不同
#### 法条依据
- 《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结论
若李某行为定性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最高刑期为十年,但起刑点远低于诈骗罪,且李某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实际量刑可能大幅降低。
#### 具体问题二:李某行为系职务行为还是共犯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李某"超出自身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实施帮助行为,构成共犯。
#### 证据或法律分析
- 李某为谢某全提供鉴定报告模板的行为是否属于其正常职务范围?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后果应由谢某全承担与李某系共犯存在矛盾
- 李某作为评估机构人员,其工作职责本身包括为委托方出具评估报告,若其主观上仅为完成委托事项,客观上实施了评估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 一审判决认为李某"在明知谢某某有诈骗故意的情形下"仍然共谋,但"明知"的认定是否充分
#### 结论
李某主观明知和共谋故意的认定是本案法律适用的关键争点,申诉时应重新审查。
三、量刑过重方向
#### 具体问题:李某量刑偏重
#### 法定情节
- 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7条)
- 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
- 李某违法所得仅30000元,与诈骗总额349万元差距巨大
#### 酌定情节
- 李某系初犯、偶犯
- 李某在诈骗犯罪中获利极少(仅30000元评估费)
- 李某对行为性质提出异议系对法律的辩解,不应加重处罚
#### 类案参考
- 类似评估人员参与征地拆迁诈骗案,从犯+自首,判处3年以下缓刑的案例【待核具体案号】
#### 结论
李某虽被认定为从犯并获减轻处罚(5年),但考虑到其获利极少、系自首、初犯偶犯,量刑仍有下调空间。
四、程序方向
#### 具体问题:李某认罪认罚未获认定
一审判决以李某对行为性质有异议、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为由,不认定其有认罪认罚情节。
#### 证据或法律分析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 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仅对诈骗罪的定性提出异议,依法不应因此否定认罪认罚
#### 法条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
#### 结论
一审判决以李某对罪名定性有异议为由不认定认罪认罚,违反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级目标规划
| 目标层级 | 内容 | 策略 |
|---|---|---|
| 最优目标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李某改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鉴定意见可采性+法律适用错误+认罪认罚认定错误 |
| 次优目标 | 李某减轻量刑至3年以下缓刑 | 从犯+自首+获利极少+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
| 保底目标 | 认定李某认罪认罚从宽,刑期减至3-4年 | 认罪认罚程序错误纠正 |
策略框架
证据补强建议
- 聘请专家辅助人对[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从鉴定程序、方法、资质等角度提出专业意见
- 调取李某与谢某某之间的通讯记录,审查"明知"和"共谋"的证据是否充分
- 检索类似评估人员参与诈骗案的判例,特别关注罪名认定和量刑情况
- 收集李某所在评估机构的业务规范,论证其行为是否在职务范围之内
- 调取征地补偿款的完整支付流程,审查评估报告在补偿款发放中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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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法律文书初稿
刑事申诉状
(初稿)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李某,【性别待补】,【出生年月】日生,【民族】,【文化程度】,评估机构业务人员,【住址待补】 (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已服刑完毕或【待补】)
二、被申诉裁判信息
- 审理法院:某某省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 案号:【待补】
- 裁判日期:【待补】
- 裁判要点: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
- 生效情况:某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已生效
三、申诉请求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本案依法再审
- 请求将李某的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如仍认定诈骗罪,请求依法认定李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减轻量刑
四、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错误——树种鉴定意见可采性存疑,原判事实认定基础不牢
#### (一)原判采信的[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性存疑
原判认定"涉案林地所种树木不是罗汉松"的核心依据为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诉人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判仅简单表述"三性能够确认",未充分论述驳回异议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8条,鉴定意见具有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材来源不明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鉴定意见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原判未予充分审查。
#### (二)若鉴定意见不可采信,则"明知树种非罗汉松"的事实认定失去基础
原判认定谢某某、李某"明知树种不符"的前提是涉案林地所种树木确非罗汉松,而这一事实认定完全依赖于上述鉴定意见。若鉴定意见不可采信,则无法排除涉案林地所种树木确系罗汉松的合理怀疑,犯罪故意的认定将失去事实基础。
二、法律适用错误——李某行为应定性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非诈骗罪
#### (一)李某的行为更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系评估机构业务人员,其工作职责即为委托方出具评估报告。根据《刑法》第229条,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李某制作虚假鉴定报告、报价单并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正是其作为评估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虚假证明行为,更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 (二)想象竞合的认定有误
原判认定李某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诈骗罪共犯,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但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一个行为"值得商榷:制作虚假鉴定报告与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是否可评价为独立行为?若为独立行为,则不属于想象竞合,应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论的逻辑不成立。
#### (三)"明知"和"共谋"的认定证据不足
原判认定李某"在明知谢某某有诈骗犯罪故意的情形下仍然与谢某某共谋",但李某对此始终持异议。李某作为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接受委托出具评估报告系其正常业务,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谢某某的诈骗故意,应严格依据证据认定,不能仅凭客观行为推定。
三、量刑过重——李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原判量刑偏重
#### (一)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原判已认定李某系从犯,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获利极少(仅30000元评估费),与诈骗总额349万余元差距巨大,其从犯地位应获更大程度的从宽。
#### (二)李某具有自首情节
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判已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三)李某系初犯偶犯
原判已采纳此情节,但量刑中未充分体现。
#### (四)类案参考
类似评估人员参与征地拆迁诈骗案件中,评估人员作为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案例不在少数【待补具体案号】。本案李某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明显高于类案量刑水平。
四、程序违法——原判错误否定李某认罪认罚情节
#### (一)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原判以李某"对行为性质有异议,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为由,不认定其有认罪认罚情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 (二)李某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表现
原判也承认李某"有一定认罪表现",但仅因李某对诈骗罪的定性提出异议就不认定认罪认罚,明显违反司法解释规定,剥夺了李某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权利。
五、证据目录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类型 | 证明内容 | 证据来源 |
|---|---|---|---|---|
| 1 | [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 | 鉴定意见 | 涉案树种认定(申诉人对其三性有异议) |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 |
| 2 | 专家辅助人审查意见(待提交) | 专家意见 | 鉴定程序及方法存在问题 | 【待补】 |
| 3 | 李某供述 | 供述 | 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公安机关 |
| 4 | 虚假评估报告 | 书证 | 评估报告内容 | 评估机构 |
| 5 | 类案判例(待检索) | 判例 | 类似案件从犯量刑参考 | 【待补】 |
六、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申诉人
李某某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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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成时间:2026-05-22 12: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