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步法案件分析:李某等盗窃、合同诈骗案
【分析时间】:2026-05-22 11:59 【案件材料来源】:起诉意见书 贺公平诉字[2026]00010号 【当前阶段】: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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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 字段 | 内容 |
|---|---|
| 案件性质 | 盗窃罪、合同诈骗罪 |
| 被告人 | 李某(男,汉族,大学本科,广西粤桂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邓某一(男,汉族,广东省信宜市,某某公司工作);邓某二(男,汉族,广东省信宜市,某某公司工作);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某某公司工作);练某某(女,汉族,小学毕业,无工作) |
| 审理法院 | 广西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
| 案号 | 贺公平诉字[2026]00010号 |
| 涉案金额 | 挪用黄金约22-24公斤;亏空黄金约37公斤;变卖黄金合计17734.45克,金额约1436万元【待核】 |
| 一审判决 | 【缺失】(尚未判决) |
【案件背景】
广西粤桂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贵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主营业务为黄金首饰加工。公司成立后向某一公司租借黄金用于生产加工,由中某公司负责监管,确保某贵公司黄金量与租借量一致。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亏损,2022年亏损约60万元,2023年亏损60-70万元,2024年亏损90-100万元。
【犯罪事实】
第一阶段——检测作假(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 因黄金跌破监管线,邓某二提出在打板检测时往金水样本中添加金泥虚增含金量,邓某一、李某同意。邓某二安排电镀房李某某实施,李某某利用监管人员离开后自行检测的机会添加金泥。虚增的黄金被电镀加工后售卖,邓某一负责联系客户并处置款项。邓某一另每月挪用300-500克黄金变卖,累计约22-24公斤。
第二阶段——金包铜调换(2023年2月起): 大盘点发现亏空约37公斤后,邓某一提出用金包铜替换金库内999足金,李某、邓某二同意。邓某二安排李某某制作金包铜,交由后处理李三,再经收发练某某、凌某某送入金库。
续借欺诈(2021-2024年): 邓某一等人通过检测作假、金包铜等方式蒙骗监管,于2021年11月、2022年11月、2023年11月、2024年11月四次续借黄金。2024年11月邓某一还让财税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以扭亏为盈假象与某一公司签订续借合同。
【涉案金额】
- 挪用变卖黄金:约22-24公斤(邓某一个人行为)
- 公司亏空黄金:约37公斤
- 邓某一个人变卖黄金:15173.28克(售予深圳某珠宝公司,约1266万元)+ 2612.17克(售予深圳某首饰公司,约170万元),合计17734.45克,约1436万元
- 金库实际还原提纯:36928.25克(36.928公斤)
- 邓某一私人借款:李某兴10万元、熊某30余万元、凌某某70万元
【判决结果】
【缺失】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判决。
【争议要点】
- 【争议点一】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挪用黄金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单纯盗窃?
- 【争议点二】合同诈骗罪的成立——续借黄金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 【争议点三】各被告人的作用区分——李某、邓某一、邓某二谁是主犯?李某某、练某某是否为从犯?
- 【争议点四】涉案金额认定——22-24公斤挪用黄金与37公斤亏空黄金的关系是累计还是包含?
- 【争议点五】邓某一个人变卖黄金的行为是否独立构成犯罪——与公司行为如何区分?
- 【争议点六】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五人均签署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幅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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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人物关系图
案件人物关系图
人物清单表
| 序号 | 人物 | 身份/地位 | 作用/行为 | 与主犯关系 | 关键证据指向 |
|---|---|---|---|---|---|
| 1 | 李某 | 某贵公司股东(占股30%) | 商议检测作假、同意金包铜方案 | 共同决策人 | 供述/会议记录 |
| 2 | 邓某一 | 某贵公司股东(占股42%) | 提出金包铜方案、联系客户售卖黄金、挪用黄金、制作虚假财报 | 核心实施者 | 供述/交易记录/银行流水 |
| 3 | 邓某二 | 某贵公司股东(占股28%与练某某共有) | 提出检测作假方案、安排李某某实施、安排制作金包铜 | 方案提出与指挥者 | 供述/证人证言 |
| 4 | 李某某 | 电镀房员工 | 按指示添加金泥、制作金包铜 | 被指挥执行者 | 供述/现场勘验 |
| 5 | 练某某 | 公司收发 | 将金包铜送入金库 | 配合执行者 | 供述 |
| 6 | 李大某 | 原股东(占股62%) | 2021年5-6月退股 | 原出资人 | 工商登记 |
| 7 | 吴某某 | 某某公司风控部经理 | 报案人 | 被害方代表 | 报案记录 |
| 8 | 中某公司 | 监管方 | 负责监管黄金量 | 被蒙骗方 | 监管记录 |
| 9 | 某一公司 | 黄金出借方 | 向某贵公司租借黄金 | 被害单位 | 租借合同 |
关系图
图例/说明
- 实线
---表示共同决策/同伙关系;箭头-->表示行为指向 - 邓某一为最核心人物:既参与共同决策,又单独挪用黄金变卖
- 邓某二是方案设计者:提出检测作假和金包铜的具体操作方案
- 李某某、练某某为被指挥的执行者,作用相对较轻
- 李大某退股后与案件无关,仅作背景信息
- 凌某某、李三等人出现但信息较少,未列入核心人物【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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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案情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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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案件时间轴
| 序号 | 阶段 | 时间 | 事件 | 证据 |
|---|---|---|---|---|
| 1 | 犯前 | 2020年7月22日 | 某贵公司成立,李大某占股62%、李某10%、邓某一20%、邓某二与练某某8% | 工商登记 |
| 2 | 犯前 | 2020年11月起 | 某贵公司向某一公司租借黄金,中某公司监管 | 租借合同/监管协议 |
| 3 | 犯前 | 2021年5-6月 | 李大某退股,股权变更 | 工商变更登记 |
| 4 | 犯中 | 2021年1月 | 黄金跌破监管线,邓某一、邓某二、李某商议,邓某二提出检测作假方案 | 供述 |
| 5 | 犯中 | 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 | 李某某多次在检测样本中添加金泥虚增黄金量,虚增黄金被加工售卖 | 供述/现场勘验 |
| 6 | 犯中 | 2021年1月至2025年9月 | 邓某一每月挪用300-500克黄金变卖,累计约22-24公斤 | 供述/交易记录 |
| 7 | 犯中 | 2021年11月 | 第一次续借黄金(蒙骗监管) | 续借合同 |
| 8 | 犯中 | 2022年11月 | 第二次续借黄金 | 续借合同 |
| 9 | 犯中 | 2023年2月 | 大盘点发现亏空约37公斤,邓某一提出金包铜方案,三人同意 | 供述/盘点记录 |
| 10 | 犯中 | 2023年2月起 | 李某某制作金包铜,经练某某等送入金库 | 供述 |
| 11 | 犯中 | 2023年11月 | 第三次续借黄金 | 续借合同 |
| 12 | 犯中 | 2024年11月 | 第四次续借黄金,邓某一让财税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表 | 供述/虚假财报 |
| 13 | 案发 | 2025年9月15日 | 某某公司、中某公司等到公安机关控告 | 报案记录 |
| 14 | 侦查 | 2025年9月16日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立案决定书 |
| 15 | 侦查 | 2025年9月16日 | 李某、邓某一、邓某二、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 强制措施文书 |
| 16 | 侦查 | 2025年9月18日 | 练某某被刑事拘留 | 强制措施文书 |
| 17 | 侦查 | 2025年9月16-18日 | 五人签署认罪认罚 | 认罪认罚具结书 |
| 18 | 侦查 | 2025年10月24日 | 五人被批准逮捕 | 逮捕决定书 |
| 19 | 侦查 | 2026年1月21日 | 金库黄金还原提纯完成,共36928.25克 | 鉴定报告 |
| 20 | 审查 | 2026年某月24日 | 移送审查起诉 | 起诉意见书 |
时间轴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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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资金分配与流向图
资金明细表
| 序号 | 时间 | 金额 | 来源(付款方) | 去向(收款方) | 渠道 | 用途/说明 | 证据出处 |
|---|---|---|---|---|---|---|---|
| 1 | 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 | 【待核】 | 某贵公司(虚增黄金变卖) | 客户【待核】 | 现场交易 | 支付耗材、人员工资、黄金租借利息 | 供述 |
| 2 | 2021年至2025年 | 约1266万元 | 某贵公司黄金(邓某一挪用) | 深圳市某珠宝公司 | 凌某某转交 | 邓某一个人变卖 | 交易记录/供述 |
| 3 | 2024年至2025年 | 约170万元 | 某贵公司黄金(邓某一挪用) | 深圳市某首饰公司 | 陈某某、凌某某转交 | 邓某一个人变卖 | 交易记录/供述 |
| 4 | 2023年底 | 10万元 | 李某兴 | 某贵公司/邓某一 | 私人借款 | 维持公司运转 | 供述 |
| 5 | 2022年起 | 30余万元余额 | 熊某 | 某贵公司/邓某一 | 私人借款 | 维持公司运转 | 供述 |
| 6 | 2024年3-4月 | 63万元 | 凌某某 | 某贵公司/邓某一 | 私人借款 | 维持公司运转 | 供述 |
| 7 | 2025年5-6月 | 7万元 | 凌某某 | 某贵公司/邓某一 | 私人借款 | 维持公司运转 | 供述 |
分阶段说明
第一阶段(2021年1月-2023年2月):检测作假期
- 虚增黄金被电镀加工为半成品售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
- 邓某一同时每月挪用300-500克黄金个人变卖
第二阶段(2023年2月-2025年9月):金包铜调换期
- 金包铜替换金库足金,继续蒙骗监管
- 四次续借黄金维持公司运转
- 邓某一持续个人变卖黄金,累计约17734克
- 邓某一大量私人借款维持公司
资金流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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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辩护意见与策略
辩护意见与诉讼策略
案件基本信息表
| 字段 | 内容 |
|---|---|
| 被告人 | 李某、邓某一、邓某二、李某某、练某某 |
| 罪名 | 盗窃罪、合同诈骗罪 |
| 审理机关 | 广西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
| 案号 | 贺公平诉字[2026]00010号 |
| 判决结果 | 【尚未判决】 |
| 当前阶段 | 审查起诉 |
一、事实认定方向
#### 具体问题:盗窃罪定性争议
公安机关认定五人构成盗窃罪,但邓某一、李某、邓某二均为某贵公司股东和高管,挪用公司监管线内黄金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证据或法律分析
- 邓某一占股42%、李某占股30%、邓某二占股28%,三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黄金具有经手、管理职权
- 挪用黄金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利用的是管理金库和处置黄金的职务便利
- 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行为特征更符合此罪
- 李某某、练某某虽非高管,但系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执行,属于职务行为的延伸
#### 法条依据
-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
#### 结论
盗窃罪定性可能存在错误,应考虑变更为职务侵占罪,此变更将影响量刑幅度。
二、法律适用方向
#### 具体问题: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
续借黄金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证据或法律分析
- 某贵公司租借黄金系真实商业行为,初始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 检测作假和金包铜的目的是"维持公司运转"和"掩盖亏空",而非直接非法占有租借黄金
- 邓某一私人借款维持公司运转,说明其有继续经营的主观意图
- 公司持续亏损是经营风险,不能仅因亏损后继续借款就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 但2024年11月制作虚假财报续借的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 法条依据
-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结论
2021-2023年的续借行为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但2024年11月制作虚假财报续借的行为可单独评价。
三、量刑方向
#### 具体问题:各被告人作用区分及从轻情节
#### 法定情节
- 五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刑诉法》第15条)
- 李某某、练某某系被指挥的执行者,应认定为从犯(《刑法》第27条)
- 练某某仅参与送金包铜入库,作用最小
#### 酌定情节
- 某贵公司持续亏损,犯罪动机非纯粹贪利,而是维持公司运转
- 邓某一变卖黄金款项部分用于公司运营,非全部个人挥霍
- 金库实际提纯36.928公斤黄金,部分损失可追回
#### 类案参考
- 类似黄金加工企业职务侵占案,从犯判处3-5年不等【待核具体案号】
#### 结论
应区分主从犯,李某某、练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五人认罪认罚应获从宽。
四、程序方向
本案暂未发现明显程序违法情形【待核阅卷后确认】。
三级目标规划
| 目标层级 | 内容 | 策略 |
|---|---|---|
| 最优目标 | 变更罪名定性(盗窃→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仅认定2024年11月一次) | 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辩护 |
| 次优目标 | 李某某、练某某认定为从犯,大幅减轻处罚;降低涉案金额认定 | 作用区分+金额核减 |
| 保底目标 | 认罪认罚从宽,五人均获从轻量刑 | 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
策略框架
证据补强建议
- 调取某贵公司完整财务账册,核实变卖黄金款项是否用于公司运营
- 核实邓某一变卖黄金款项的具体流向,区分个人用途与公司用途
- 确认各被告人在公司中的具体职务和权限,以论证职务侵占而非盗窃
- 核实金库提纯36.928公斤黄金的归属和退赔方案
- 收集类似案件的判例,为量刑辩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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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法律文书初稿
辩护词
(初稿)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李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在广西粤桂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现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二、指控机关信息
- 指控机关:广西某某市某某分局
- 案号:贺公平诉字[2026]00010号
- 指控罪名:盗窃罪、合同诈骗罪
三、辩护意见
- 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构成盗窃罪定性有误,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应予限定,不应涵盖全部四次续借行为
- 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邓某一,应从轻处罚
- 李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
四、事实与理由
一、盗窃罪定性有误,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一)李某系某贵公司股东,对公司黄金具有管理职权
李某占股30%,系公司股东和决策层成员,对公司黄金资产具有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2021年1月三人商议检测作假及2023年2月商议金包铜方案,均是在公司内部以股东身份作出的决策,并非外部人员秘密窃取公司财物。
#### (二)挪用黄金系利用职务便利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邓某一每月挪用300-500克黄金变卖,利用的正是其作为公司高管可以直接接触和处置金库黄金的职务便利,而非秘密窃取手段。
#### (三)李某某、练某某系受管理人员安排执行职务
李某某系受邓某二安排在检测中添加金泥和制作金包铜,练某某系受安排将金包铜送入金库,二人的行为均属职务行为的延伸,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
综上,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二、合同诈骗罪应限定于2024年11月行为
#### (一)前三次续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21年11月、2022年11月、2023年11月的三次续借,某贵公司虽有检测作假和金包铜行为,但公司仍在正常经营,邓某一甚至大量私人借款维持运转,说明其主观上仍希望通过经营偿还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二)仅2024年11月制作虚假财报续借可独立评价
2024年11月,邓某一让财税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使公司扭亏为盈假象,骗取某一公司签订续借合同,此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非法占有目的,可单独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李某是否参与制作虚假财报,现有材料未明确【待核】。
三、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李某虽参与商议,但:
- 检测作假方案由邓某二提出
- 金包铜方案由邓某一提出
- 李某未直接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 李某未挪用黄金个人变卖获利
李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同意"层面,实际组织和实施均由邓某一、邓某二完成,应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或从犯。
四、认罪认罚应获从宽
李某于2025年9月16日签署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五、证据目录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类型 | 证明内容 | 证据来源 |
|---|---|---|---|---|
| 1 | 某贵公司工商登记 | 书证 | 李某系公司股东,具有管理职权 | 工商部门 |
| 2 | 续借黄金合同 | 书证 | 续借时间及条件 | 某一公司 |
| 3 | 虚假财务报表 | 书证 | 2024年11月制作虚假财报 | 财税公司 |
| 4 | 黄金提纯鉴定报告 | 鉴定意见 | 实际提纯36928.25克 | 某某金属有限公司 |
| 5 | 各被告人供述 | 供述 | 犯罪事实及分工 | 公安机关 |
| 6 | 邓某一变卖黄金交易记录 | 书证 | 变卖数量和金额 | 深圳某珠宝/首饰公司 |
六、此致
广西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七、辩护人
某某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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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成时间:2026-05-22 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