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析报告:李某等人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
分析时间:2026-05-25 10:24 当前阶段: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编号:贺公平诉字[2026]00010号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
- 李某,男,出生地广东省某某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在广西粤桂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 邓某一,男,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其他,在某某工作,户籍地现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 邓某二,男,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其他,在某某公司工作,户籍地,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 李某某,男,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在某某公司工作,户籍地,现住址某某市平桂区某某小区旁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 练某某,女,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在无工作,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被害人(报案人)
吴某某,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风控部经理。办案机关
- 侦查机关:广西某某市某某分局
- 审查起诉机关:广西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 移送审查起诉时间:二〇二六年桂月二十四日
---
二、案件概要
2.1 公司背景
- 2020年7月22日:李大某出资186万(占股62%)、李某出资30万(占股10%)、邓某一出资60万(占股20%)、邓某二与练某某共同出资24万(共同占股8%)成立广西某某(某贵公司)。
- 2021年5、6月:李大某退股,股权变更为:邓某一占股42%、李某占股30%、邓某二与练某某共同占股28%。
- 经营范围:向某一公司租借黄金,生产手镯等黄金首饰,由中某公司监管。
- 经营状况:2020年11月至2024年11月陆续租借黄金达100公斤,但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2.2 犯罪事实(起诉意见书认定)
#### 第一阶段:虚增黄金量(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
- 起因:公司长期亏损,黄金跌出监管线。
- 共谋:邓某一、邓某二、李某在会议室商量,邓某二提出通过在打板(抽样检测)时往检测样本添加金泥,虚增公司金水内黄金含量。
- 实施:邓某二找到李某某的电镀房,让李某某在抽样检测时添加金泥,虚增检测样本黄金量。
- 结果:虚增出来的黄金被电镀出来加工成半成品售卖,用于支付耗材、工资、利息等。2021年至今,邓某一每月挪用300-500克黄金售卖,共挪用约22-24公斤。
#### 第二阶段:制作金包铜(2023年2月至2025年9月)
- 起因:2023年2月大盘点发现亏空黄金达37公斤。
- 共谋: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在董事长办公室商量,邓某一提出使用金包铜方法调换租借的999黄金。
- 实施:邓某二找到李某某制作金包铜,交给后处理的李三,再交给练某某、凌某某送入金库。
#### 第三阶段:虚假财务报表(2024年11月)
- 邓某一让财税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使公司扭亏为盈,与某一公司签订续借黄金合同。
2.3 涉案金额
- 还原提纯熔金重量:截至2026年1月21日,总共还原提纯熔金重量为36928.25克(36.928公斤)。
- 邓某一个人售卖黄金:
---
三、证据分析
3.1 起诉意见书列明证据
- 报案记录
- 证人证言
- 现场勘验记录
- 涉案赃物证实
- 犯罪嫌疑人供述(李某、邓某一、邓某二、练某某、李某某均供认不讳)
3.2 证据审查要点
- 供述的真实性:五名嫌疑人均供认不讳,需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 物证完整性:36.928公斤还原提纯熔金是否全部来源于涉案黄金?是否有混合其他来源?
- 书证关联性:财务报表、借金合同、售卖记录等是否完整?能否形成证据链?
- 鉴定意见:某某市某某金属有限公司的还原提纯熔金报告是否具备鉴定资质?程序是否合法?
---
四、定性分析(罪名认定)
4.1 起诉意见书认定罪名
-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4.2 定性争议点
#### 4.2.1 盗窃罪 vs 职务侵占罪
- 争议:嫌疑人是公司高管/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租借的黄金,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构成要件?
- 分析:
#### 4.2.2 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
- 争议:起诉意见书认定合同诈骗罪,但未明确说明诈骗的具体手段和合同关系。
- 分析:
#### 4.2.3 罪名竞合
- 若同时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需审查是否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
五、量刑情节分析
5.1 从重情节
- 涉案金额巨大:盗窃/侵占黄金约37公斤,售卖金额逾1400万元。
- 共同犯罪:五名嫌疑人分工明确,主从犯需进一步区分。
- 长期作案:2021年至2025年,持续时间长。
5.2 从轻/减轻情节
- 认罪认罚:五名嫌疑人均表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依法从宽处理。
- 退赃退赔:需审查是否已退赃、退赔,能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 主从犯区分:
- 公司经营困难:公司长期亏损,嫌疑人可能因经营压力走上犯罪道路,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5.3 量刑预估
- 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1400余万元),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数罪并罚:可能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 认罪认罚+从犯:若认定从犯,可减轻处罚,可能在3-10年幅度内量刑。
---
六、辩护策略建议
6.1 定性辩护
- 改变罪名:争取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职务侵占罪量刑相对较轻。
- 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争取打掉合同诈骗罪,理由:
6.2 量刑辩护
- 主从犯区分:争取认定李某、李某某、练某某为从犯,减轻处罚。
- 认罪认罚: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从宽处理。
- 退赃退赔: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
- 坦白/自首:审查是否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6.3 程序辩护
- 证据合法性:审查供述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
- 鉴定意见:质疑还原提纯熔金报告的资质和程序合法性。
---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 阅卷:尽快查阅案卷材料,核实证据细节。
- 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细节,核实供述真实性,发现辩护线索。
- 调查取证:收集公司经营状况、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证据。
- 与检察官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
分析完成时间:2026-05-25 10: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