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析报告:李某等人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

分析时间:2026-05-25 10:24 当前阶段: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编号:贺公平诉字[2026]00010号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

  1. 李某,男,出生地广东省某某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在广西粤桂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2. 邓某一,男,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其他,在某某工作,户籍地现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3. 邓某二,男,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其他,在某某公司工作,户籍地,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4. 李某某,男,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在某某公司工作,户籍地,现住址某某市平桂区某某小区旁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5. 练某某,女,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在无工作,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2025年0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2025年10月24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被害人(报案人)

吴某某,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风控部经理。

办案机关

  • 侦查机关:广西某某市某某分局
  • 审查起诉机关:广西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 移送审查起诉时间:二〇二六年桂月二十四日

---

二、案件概要

2.1 公司背景

  • 2020年7月22日:李大某出资186万(占股62%)、李某出资30万(占股10%)、邓某一出资60万(占股20%)、邓某二与练某某共同出资24万(共同占股8%)成立广西某某(某贵公司)。
  • 2021年5、6月:李大某退股,股权变更为:邓某一占股42%、李某占股30%、邓某二与练某某共同占股28%。
  • 经营范围:向某一公司租借黄金,生产手镯等黄金首饰,由中某公司监管。
  • 经营状况:2020年11月至2024年11月陆续租借黄金达100公斤,但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2.2 犯罪事实(起诉意见书认定)

#### 第一阶段:虚增黄金量(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

  • 起因:公司长期亏损,黄金跌出监管线。
  • 共谋:邓某一、邓某二、李某在会议室商量,邓某二提出通过在打板(抽样检测)时往检测样本添加金泥,虚增公司金水内黄金含量。
  • 实施:邓某二找到李某某的电镀房,让李某某在抽样检测时添加金泥,虚增检测样本黄金量。
  • 结果:虚增出来的黄金被电镀出来加工成半成品售卖,用于支付耗材、工资、利息等。2021年至今,邓某一每月挪用300-500克黄金售卖,共挪用约22-24公斤。

#### 第二阶段:制作金包铜(2023年2月至2025年9月)

  • 起因:2023年2月大盘点发现亏空黄金达37公斤。
  • 共谋: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在董事长办公室商量,邓某一提出使用金包铜方法调换租借的999黄金。
  • 实施:邓某二找到李某某制作金包铜,交给后处理的李三,再交给练某某、凌某某送入金库。

#### 第三阶段:虚假财务报表(2024年11月)

  • 邓某一让财税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使公司扭亏为盈,与某一公司签订续借黄金合同。

2.3 涉案金额

  1. 还原提纯熔金重量:截至2026年1月21日,总共还原提纯熔金重量为36928.25克(36.928公斤)。
  2. 邓某一个人售卖黄金
- 2021年至2025年,通过凌某某卖给深圳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15173.28克,金额12660993元。 - 2024年至2025年,通过陈某某、凌某某卖给深圳市某一首饰有限公司2612.17克,金额1701459元。

---

三、证据分析

3.1 起诉意见书列明证据

  • 报案记录
  • 证人证言
  • 现场勘验记录
  • 涉案赃物证实
  • 犯罪嫌疑人供述(李某、邓某一、邓某二、练某某、李某某均供认不讳)

3.2 证据审查要点

  1. 供述的真实性:五名嫌疑人均供认不讳,需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2. 物证完整性:36.928公斤还原提纯熔金是否全部来源于涉案黄金?是否有混合其他来源?
  3. 书证关联性:财务报表、借金合同、售卖记录等是否完整?能否形成证据链?
  4. 鉴定意见:某某市某某金属有限公司的还原提纯熔金报告是否具备鉴定资质?程序是否合法?

---

四、定性分析(罪名认定)

4.1 起诉意见书认定罪名

  •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4.2 定性争议点

#### 4.2.1 盗窃罪 vs 职务侵占罪

  • 争议:嫌疑人是公司高管/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租借的黄金,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构成要件?
  • 分析
- 若黄金由中某公司监管,嫌疑人通过欺骗手段虚增黄金量,可能构成盗窃罪(秘密窃取)。 - 若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占公司管理的黄金,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 关键:黄金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嫌疑人是否具有职务便利?

#### 4.2.2 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

  • 争议:起诉意见书认定合同诈骗罪,但未明确说明诈骗的具体手段和合同关系。
  • 分析
- 虚假财务报表与某一公司签订续借黄金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 需审查:某一公司是否因虚假财务报表陷入错误认识?是否造成经济损失? - 关键: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明确?

#### 4.2.3 罪名竞合

  • 若同时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需审查是否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

五、量刑情节分析

5.1 从重情节

  • 涉案金额巨大:盗窃/侵占黄金约37公斤,售卖金额逾1400万元。
  • 共同犯罪:五名嫌疑人分工明确,主从犯需进一步区分。
  • 长期作案:2021年至2025年,持续时间长。

5.2 从轻/减轻情节

  1. 认罪认罚:五名嫌疑人均表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依法从宽处理。
  2. 退赃退赔:需审查是否已退赃、退赔,能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3. 主从犯区分
- 主犯:邓某一(占股42%,提出金包铜方案,联系客户售卖黄金)、邓某二(占股28%,提出虚增黄金量方案,组织实施)。 - 从犯:李某(占股30%,但未详细描述具体作用)、李某某(受指使实施技术操作)、练某某(受指使运送金包铜)。
  1. 公司经营困难:公司长期亏损,嫌疑人可能因经营压力走上犯罪道路,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5.3 量刑预估

  • 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1400余万元),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数罪并罚:可能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 认罪认罚+从犯:若认定从犯,可减轻处罚,可能在3-10年幅度内量刑。

---

六、辩护策略建议

6.1 定性辩护

  1. 改变罪名:争取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职务侵占罪量刑相对较轻。
  2. 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争取打掉合同诈骗罪,理由:
- 虚假财务报表是为了续借黄金,而非非法占有。 - 某一公司未实际遭受损失(黄金仍在监管下)。

6.2 量刑辩护

  1. 主从犯区分:争取认定李某、李某某、练某某为从犯,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从宽处理。
  3. 退赃退赔: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
  4. 坦白/自首:审查是否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6.3 程序辩护

  1. 证据合法性:审查供述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
  2. 鉴定意见:质疑还原提纯熔金报告的资质和程序合法性。

---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1. 阅卷:尽快查阅案卷材料,核实证据细节。
  2. 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细节,核实供述真实性,发现辩护线索。
  3. 调查取证:收集公司经营状况、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证据。
  4. 与检察官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

分析完成时间:2026-05-25 10: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