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12(十二步)案件分析:谢某某、李某诈骗罪申诉案

【分析时间】:2026-05-25 11:25 【当前阶段】:再审申请(申诉)

---

C1: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概要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谢某某,男,犯意提起者及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李某,男,原某评估机构业务人员,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害单位: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款发放方)
  • 一审法院: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 二审法院: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二、案件概要

案由:诈骗罪(共同犯罪)

案件起因: 涉案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征拆林地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并受委托办理拆迁事项,其明知林地所种树木并非罗汉松,仍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李某共谋,通过伪造鉴定报告和虚高报价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核心犯罪行为

  1. 谢某某明知树种不符(实际非罗汉松),仍串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李某
  2. 李某在明知树种不符的情形下,制作并提供虚假树种鉴定报告及报价单
  3. 二人共同伪造"罗汉松"树种鉴定意见及市场报价单
  4. 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3,495,226.6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 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 谢某某系主犯(犯意提起者,主要作用)
  • 李某系从犯(作用轻于谢某某)
  • 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
  • 李某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不认定认罪认罚

一审判决结果

  • 谢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0万元(2021.1.30—2034.1.29)
  • 李某: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万元(2021.1.28—2026.1.27)
  • 谢某某违法所得 3,465,226.63 元追缴发还镇政府
  • 李某违法所得 30,000 元追缴发还镇政府

二审结果: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当前阶段:当事人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决定申诉(申请再审)

---

C2:案件人物关系图

erDiagram XIE Moumou { string 身份 "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主犯)" string 角色 "犯意提起者,诈骗犯罪主导" } LI Mou { string 身份 "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从犯)" string 角色 "评估机构业务人员,帮助伪造鉴定文件" } APPRAISAL_ORG { string 身份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 string 角色 "出具[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 } TOWN_GOV { string 身份 "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string 角色 "被害单位,征地补偿款发放方" } XIE_FAMILY { string 身份 "谢某某家人" string 角色 "收款账户持有人,补偿款实际使用人" } COURT_FIRST { string 身份 "某某区人民法院" string 角色 "一审法院" } COURT_SECOND { string 身份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string 角色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PROSECUTION { string 身份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string 角色 "公诉机关" } XIE Moumou -->|共谋+实施| LI Mou : 共同犯罪 LI Mou -->|出具虚假鉴定| APPRAISAL_ORG : 职务行为 XIE Moumou -->|骗取| TOWN_GOV : 诈骗罪 TOWN_GOV -->|支付补偿款| XIE_FAMILY : 资金流向 COURT_FIRST -->|一审判决| XIE Moumou : 判决有罪 COURT_FIRST -->|一审判决| LI Mou : 判决有罪 COURT_SECOND -->|二审维持| COURT_FIRST : 维持原判 PROSECUTION -->|提起公诉| XIE Moumou : 控诉 PROSECUTION -->|提起公诉| LI Mou : 控诉

文字描述

  • 谢某某与李某系共同犯罪关系,谢为犯意提起者(主犯),李为帮助犯(从犯)
  • 李某以评估机构业务人员身份超越职责范围,制作虚假鉴定报告和报价单
  •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树种鉴定)
  • 征地补偿款最终流入谢某某家人账户
  • 案件经一审(某某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二审(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

C3:案情思维导图

mindmap root((谢某某李某诈骗案)) 案件起因 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谢某某系被征拆林地所有人利害关系人 委托办理拆迁事项 明知树种非罗汉松仍起意骗取补偿款 核心争议 树种鉴定是否虚假 评估报告是否虚假 谢某某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李某是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非诈骗罪 关键证据 [2021]司鉴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虚假树种鉴定报告 虚假市场报价单 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 公安机关系列言词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 谢某某:主犯,诈骗罪,十三年 李某:从犯,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五年 诈骗金额:3,495,226.63元(特别巨大) 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李某自首情节认定(罪名异议不影响自首) 二审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决定申诉 申诉(再审)方向 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 证据不足 李某罪名定性之争

---

C4:资金分配与流向图

一、资金明细表

序号时间金额(元)来源去向渠道用途/说明证据出处
1征地补偿发放时3,495,226.63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谢某某家人账户银行转账全部征地补偿款判决书载明
23,465,226.63谢某某家人账户谢某某及家人共同使用谢某某违法所得(已使用部分)判决书
330,000.00谢某某家人账户李某(评估费等利益)李某违法所得判决书
> 注:材料中未提供具体支付时间节点和银行转账凭证细节,【待核】详细资金流水

二、分阶段说明

第一阶段(犯罪预备)

  • 谢某某在被委托办理拆迁事项时,明知实际树种非罗汉松
  • 与李某共谋,由李某超越职责制作虚假鉴定报告和报价单

第二阶段(犯罪实施)

  • 李某出具虚假树种鉴定报告及报价单
  •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作出(树种鉴定)
  • 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第三阶段(犯罪完成)

  • 政府基于虚假评估报告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 3,495,226.63 元
  • 款项全部到达谢某某家人账户
  • 谢某某及家人共同使用

第四阶段(追赃阶段)

  • 谢某某违法所得 3,465,226.63 元追缴(尚未全额追缴,【待核】)
  • 李某违法所得 30,000 元追缴

三、资金流向图

flowchart LR A["🏛️ 某某镇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款"] -->|3,495,226.63元
虚假评估报告| B["谢某某家人账户
收款账户"] B -->|3,465,226.63元
共同使用| C["谢某某及家人
实际占有使用"] B -->|30,000元
评估费等| D["李某
违法所得"] E["某评估机构
(李某任职)"] -->|虚假鉴定+报价单| F["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F -->|骗取| A G["某某司法鉴定中心
[2021]司鉴042号"] -->|树种鉴定意见| F

---

C5:案件时间轴

一、时间节点表格

序号时间事件证据/说明
1某时(案发前)谢某某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待核】具体时间
2某时(案发前)谢某某受委托办理拆迁事项判决书认定
3某时(犯罪期间)谢某某与李某共谋制作虚假鉴定报告判决书认定
4某时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出具判决书提及
5某时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判决书认定
6某时政府基于虚假材料支付补偿款3,495,226.63元判决书
7某时谢某某及家人账户收到款项并共同使用判决书
8某时诈骗事实被发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待核】
9某时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判决书记载
102021年1月28日李某被羁押(刑期起算日)判决书
112021年1月30日谢某某被羁押(刑期起算日)判决书
12某时(一审)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判决书
13某时(一审)一审判决:谢某某13年,李某5年判决书
14某时谢某某提起上诉判决书
15某时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16某时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
172026年1月27日李某原定刑满日期推算
182034年1月29日谢某某原定刑满日期推算
192026年5月25日当事人决定申诉当事人陈述

二、时间线矛盾与缺口

  • 具体案发时间不明(材料中无精确日期)
  • 征地补偿款支付时间不明
  • 鉴定报告出具时间不明
  • 一审二审具体时间节点不明

---

C6:控方(公诉机关)证据分析目录

一、证据目录清单

序号证据名称证据类型证据来源证明内容证明对象
1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第三方鉴定机构林地树种实际非罗汉松,与虚假鉴定不符树种不符事实;虚假鉴定存在
2虚假树种鉴定报告书证李某制作提供鉴定树种为罗汉松(虚假)谢某某、李某共同伪造鉴定
3虚假市场报价单书证李某制作提供罗汉松市场价格(虚高)骗取更高补偿款
4虚假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李某/评估机构出具涉案林地含罗汉松资产价值诈骗的核心凭证
5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书证政府财务记录实际支付金额3,495,226.63元犯罪金额;资金流向
6银行转账记录书证银行款项到达谢某某家人账户资金流向;非法占有
7谢某某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主观明知树种不符仍参与谢某某主观故意
8李某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明知树种不符仍出具虚假报告李某主观明知
9谢某全等人证言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参与协助伪造鉴定过程共同犯罪事实
10政府征地拆迁文件书证政府机关林地征收依据及程序案件背景

二、证据体系总体评价

控方证据链较为完整,已形成:

  • 书证链:鉴定报告→评估报告→支付凭证→银行记录
  • 言词证据链: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 资金链:政府→谢某某家人账户

薄弱环节

  1. 鉴定意见[2021]司鉴042号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辩护中被质疑
  2. 虚假鉴定与真实树种鉴定的比对鉴定存在争议
  3. 谢某某家人账户资金使用细节不够充分

三、质证意见要点

  1. 对[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需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规、鉴定人员是否独立
  2. 对虚假评估报告:需审查李某是否有权代表机构出具鉴定,超出职责范围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3. 对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等)
  4. 对金额认定:3,495,226.63元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

---

C7:我方(被告人/申诉人)证据分析目录

一、我方现有证据目录

序号证据名称证据类型证明内容证明对象
1案涉林地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林地实际状况树种实际情况【待核】
2李某自首供述被告人供述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李某自首情节
3一审判决书法律文书判决内容及量刑情节认定案件事实基础
4二审裁定书法律文书维持原判二审认定

二、我方待收集证据清单

序号证据名称证据类型收集方式证明内容证明对象紧迫程度
1案涉林地树种真实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委托独立机构重新鉴定实际树种非罗汉松【待核】
2李某任职评估机构资质文件书证向工商/主管部门调取评估机构资质及李某职权范围李某行为是否超出职责
3征地补偿标准文件书证向政府调取正常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诈骗金额计算依据
4谢某某家人账户资金使用明细书证向银行/公安机关调取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非法占有目的【待核】
5鉴定报告[2021]司鉴042号原件及程序文件鉴定文书向鉴定中心调取鉴定程序是否合规鉴定意见合法性
6李某实际获利凭证书证向李某了解/银行调取李某实际获利3万元依据量刑依据

三、证据补强策略

主攻方向(推翻或减轻定性)

  • 针对[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和鉴定人资质提出异议
  • 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查明树种真实情况
  • 论证李某行为性质:更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非诈骗罪共犯

再审新证据方向

  • 新证据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再审新证据标准)
  • 申请法院调取评估机构内部审批文件,证明李某系提供"模板"而非独立出具虚假报告

---

C8:双方争议焦点

一、再审审查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基于一审/二审)

  1. 谢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谢某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 李某的行为定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vs. 诈骗罪共犯?
  4. 诈骗金额如何认定(3,495,226.63元)?
  5. 二被告人各自地位和作用(主犯/从犯)?

二、申诉人(谢某某/李某)主张的争议焦点

  1.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谢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3. 谢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骗取林地补偿款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三性存疑
  5. 李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为谢某全提供鉴定报告模板,后果应由谢某全承担
  6. 李某无骗取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更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及实际行为

三、申诉人主张的争议焦点

  1. 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树种鉴定和评估报告的虚假性认定缺乏充分证据
  2. 法律适用错误:李某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而非诈骗罪共犯
  3. 量刑过重:诈骗罪共犯的量刑未充分考虑从犯地位和自首情节

四、双方争议焦点对比表

序号争议焦点申诉人观点原审/公诉观点法院认定证据支撑
1谢某某主观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对树种不符不知情明知树种不符仍共谋骗取构成诈骗罪谢某某供述、李某供述
2树种鉴定真假[2021]司鉴042号三性存疑鉴定意见三性可确认鉴定有效鉴定意见书
3李某行为定性职务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诈骗罪诈骗罪李某供述、评估报告
4诈骗金额金额计算依据不足3,495,226.63元证据充分3,495,226.63元支付凭证
5李某自首认定自首(罪名异议不影响)认定自首公安到案情况
6认罪认罚李某不认罪不应从宽不认罪认罚不认定
---

C9:控方(公诉机关)诉讼策略分析

一、控方在一审中采取的策略

  1. 事实构建:以谢某某明知树种不符为核心,构建完整犯罪事实链条
  2. 证据组合:以[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为关键证据,辅以虚假评估报告、支付凭证
  3. 定性论证:李某行为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诈骗罪共犯,依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追诉
  4. 量刑建议:谢某某11-14年;李某5-8年

二、二审中控方策略

维持一审认定,反驳上诉人上诉理由,强调:

  1.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再审阶段控方可能策略

  1. 维持原判立场: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2. 攻击新证据:对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全面反驳
  3. 论证原审正确性:论证谢某某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诈骗罪成立

四、我方应对建议

  1. 预防性反驳:提前论证[2021]司鉴042号鉴定程序瑕疵
  2. 证据准备:委托独立机构重新鉴定,固定新证据
  3. 庭审应对:准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反驳控方"想象竞合择一重"的定性逻辑

---

C10:我方(申诉人)诉讼策略

一、一审二审策略得失分析

一审

  • 谢某某辩护:无罪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
  • 李某辩护:非诈骗罪,系职务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结果: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全面败诉)
  • 根本原因: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且有书面证据支持控方

二审

  • 谢某某上诉:理由同一审
  • 结果:维持原判
  • 根本原因:未能提出足以动摇原判的新证据或新论点

二、再审核心策略

事实层面

  • 重新审查[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申请鉴定人出庭,审查鉴定程序和资质
  • 论证树种鉴定的真实评估与虚假评估之间的差异(若真实鉴定与虚假鉴定结论一致,则诈骗故意存疑)
  • 调取征地补偿程序文件,论证谢某某是否确实通过欺骗手段影响了补偿结果

法律层面

  • 李某定性问题(核心突破口):依《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高刑期5年;诈骗罪共犯依《刑法》第266条,刑期可至无期徒刑。两罪差异巨大。李某仅提供虚假文件,未直接参与骗取补偿款,更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论证"想象竞合择一重"的适用前提:李某是否具有诈骗故意,而非仅为机构利益
  • 论证从犯地位的量刑影响:即使认定为诈骗共犯,从犯应大幅从宽

程序层面

  • 一审二审是否充分保障了辩护权
  • 关键证据[2021]司鉴042号是否经过充分质证

三、具体策略安排

  1. 首要突破口:李某罪名定性(诈骗罪 vs.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 次要突破口:谢某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
  3. 证据策略:申请重新鉴定;调取评估机构内部文件
  4. 法律论证:引用《刑法》第266条、第229条、第25条、第27条、第67条

四、风险评估

  • 风险1:新证据不足,难以动摇原判
  • 风险2:李某刑期即将届满(2026年1月),再审审查时间较长
  • 备用方案:如再审申请被驳回,可考虑申诉信访渠道

---

C11:再审申请书

经分析,当前诉讼阶段为再审申请(申诉),申诉人为原审被告谢某某、李某,己方立场为再审申请人,即将生成民事/刑事再审申请书。

> 注:本案为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参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犯诈骗罪,现羁押中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犯诈骗罪,现羁押中 通讯地址:[待补充]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对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某年度)刑事判决及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不服,认为该裁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树种鉴定证据不足

[2021]司鉴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1.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2. 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且独立鉴定?
  3. 一审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的"三性"认定过于草率,未经充分质证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定性问题

《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李某作为评估机构业务人员,在超出自身职责范围外实施了帮助制作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但其:

  1. 未直接参与骗取补偿款的实行行为
  2. 无独立的非法占有目的
  3. 获利仅3万元,远低于诈骗金额

一审二审机械适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原则,忽视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的实质要件,导致量刑畸重。

三、量刑未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情节

  1. 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经电话通知到案),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3. 即使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李某获利仅3万元,与主犯谢某某有本质区别

再审请求: 一、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关于李某定罪量刑部分 二、依法改判李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三、如不能改判罪名,请求大幅减轻李某的诈骗罪量刑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人:谢某某(签名) 申请人:李某(签名)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

C12:再审申请人代理词

经分析,当前诉讼阶段为再审申请(申诉),申诉人(我方)为原审被告谢某某、李某,己方立场为再审申请人,即将生成再审申请人代理词。

---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谢某某、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再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经过查阅原审案卷材料、研究相关证据、研习法律规定,现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再审审查法院参考。

一、关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的三性问题

原审法院认定谢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核心证据之一是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林地树种非罗汉松,与谢某某、李某提交的虚假鉴定报告(称树种为罗汉松)形成矛盾,从而认定二申请人明知树种不符而故意骗取补偿款。

然而: (一)该鉴定意见书是否经过合法的鉴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应当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一审卷宗中未见完整的鉴定委托手续和鉴定过程记录,鉴定程序合法性存疑【待核】。 (二)该鉴定意见书在庭审中是否经过充分的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须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若该鉴定意见未经有效质证,则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该鉴定意见书仅证明"实际树种非罗汉松",但不能直接证明谢某某对此明知。谢某某系林地所有人,其对树种的认知可能与鉴定结论存在差异。

因此,原审判决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谢某某"明知树种不符"的证据,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二、关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李某行为定性问题(本案核心争议)

《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罪的量刑幅度存在巨大差异: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五年以下
  •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诈骗罪共犯,依"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认定存在以下法律适用错误:

(一)想象竞合的适用前提不成立

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李某作为评估机构业务人员,其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究竟是"基于诈骗的共同故意"还是"基于职务便利徇私",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从在案证据来看:

  1. 李某仅提供了虚假鉴定报告和报价单,未直接参与骗取补偿款的具体实行行为
  2. 补偿款的骗取主要依赖于谢某某提交虚假材料,李某的帮助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较弱
  3. 李某获利仅3万元,与其所获利益不匹配,若其具有诈骗故意,应参与分得更大比例的赃款

(二)李某不具有独立的诈骗故意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其出发点是为评估机构获取评估费利益,而非与谢某某共同占有补偿款。一审二审将李某的帮助行为等同于诈骗共犯,是将帮助行为独立化,忽视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主观故意的独立性。

(三)李某更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作为评估机构业务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损失特别巨大的征地补偿款),完全符合《刑法》第229条的构成要件。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诈骗罪。

综上,原审以诈骗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

三、关于量刑问题——从犯地位和自首情节未得到充分考量

即使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共犯,其量刑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李某系从犯,一审二审量刑未充分体现从宽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李某的作用仅限于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未参与:

  • 伪造鉴定文件的实际制作
  • 骗取补偿款的具体操作
  • 补偿款的实际使用和分配

一审二审虽认定李某为从犯,但在量刑时仅从轻处罚(五年),未充分适用减轻处罚,导致量刑与李某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不相匹配。

(二)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虽对诈骗罪罪名持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答复》,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一审二审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但在量刑时未充分体现从轻或减轻,量刑偏重。

四、关于程序问题

(一)关键证据[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未经有效质证即被采信,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

(二)一审二审对辩护人提出的多项辩护意见均以"不予采纳"一笔带过,未充分回应辩护理由,说理不充分。

五、综合结论

综上所述,原审刑事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1. 事实认定错误:[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书的三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谢某某"明知树种不符"的确凿证据
  2. 法律适用错误:李某的行为更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非诈骗罪共犯;原审机械适用"想象竞合择一重"原则,导致定性错误、量刑畸重
  3. 量刑不当:李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但量刑未充分体现从宽
  4. 程序违法:关键证据未经充分质证,辩护意见回应不充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恳请再审审查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

  1. 依法改判李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2. 若维持诈骗罪定性,请求大幅减轻李某的刑罚
  3. 对谢某某的量刑亦重新审查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姓名](签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 2026年 5月 25日

---

分析完成时间:2026-05-25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