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步法案件分析:谢某某、李某诈骗案
【分析时间】:2026-05-25 11:35 【案件材料来源】:一审判决书节选 【当前阶段】:二审裁定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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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案情简介
| 字段 | 内容 |
|---|---|
| 案件性质 | 诈骗罪(李某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
| 被告人 | 谢某某(主犯)、李某(从犯,评估机构业务人员) |
| 审理法院 | 某某省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缺失】 |
| 涉案金额 | 3,495,226.63元 |
| 一审判决 | 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十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 |
| 二审结果 |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案件背景】
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征拆林地所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受委托办理拆迁事项。被告人李某系被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业务人员,负责出具评估报告。
【犯罪事实】
谢某某在明知涉案林地所种树木并非罗汉松的情况下,串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李某,联络谢某全等人,共同伪造"罗汉松"树种鉴定意见及市场报价单,制作并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495,226.63元。被骗款项全部支付至谢某某家人账户,由谢某某及家人共同使用。李某在明知树种不符的情形下,与谢某某共谋,制作虚假树种鉴定报告及报价单,并据此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帮助谢某某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李某从中获取评估费等利益共计30,000元。
【涉案金额】
诈骗总额:3,495,226.63元(国家征地补偿款)。谢某某违法所得:3,465,226.63元【待核——差额30,000元是否即为李某获利部分】;李某违法所得:30,000元。
【判决结果】
- 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1年1月30日至2034年1月29日);
- 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1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 谢某某违法所得3,465,226.63元继续追缴后发还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 李某违法所得30,000元继续追缴后发还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争议要点】
- 【争议点1】谢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故意——辩方主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具有骗取补偿款故意
- 【争议点2】谢某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 【争议点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辩方主张系职务行为,系为谢某全提供鉴定报告模板
- 【争议点4】李某是否有骗取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
- 【争议点5】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应予确认
- 【争议点6】李某是否构成认罪认罚——一审认定其对行为性质有异议,不构成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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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案件人物关系图
| 序号 | 人物 | 身份/地位 | 作用/行为 | 与谢某某关系 | 关键证据指向 |
|---|---|---|---|---|---|
| 1 | 谢某某 | 被告人(主犯) | 犯意提起者,伪造鉴定及评估报告,骗取补偿款 | 本人 | 评估报告、转账记录、证言 |
| 2 | 李某 | 被告人(从犯) | 评估机构业务人员,共谋制作虚假报告 | 共犯 | 评估报告、报价单、证言 |
| 3 | 谢某全 | 同案相关人员 | 被联络参与伪造鉴定意见 | 被谢某某联络 | 判决书载明"联络谢某全等人" |
| 4 | 谢某某家人 | 款项接收人 | 接收诈骗款项并共同使用 | 家属 | 补偿款转账记录 |
| 5 | 评估机构 | 李某所在单位 | 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 谢某某委托 | 评估报告 |
| 6 | 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 被害单位 | 支付征地补偿款 | 被拆迁方 | 补偿支付凭证 |
| 7 |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 | 鉴定机构 | 出具[2021]司鉴042号鉴定意见 | 侦查机关委托 | 司法鉴定意见书 |
图例/说明
- 实线箭头表示行为/资金流向
- 谢某全的角色系判决书中提及"联络谢某全等人",具体作用【待核】
- 评估机构与李某的关系为职务关系,李某行为是否超出职务范围系本案争议焦点
- 关系强弱:谢某某↔李某共谋关系(证据充分);谢某某↔谢某全(证据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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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案情思维导图
缺口清单
- 谢某全的具体身份及参与程度【待核】
- 伪造鉴定意见的具体过程及参与人员【待核】
- 谢某某家人在款项流转中的具体角色【待核】
- 评估机构是否知情及机构责任【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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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案件时间轴
| 序号 | 阶段 | 时间 | 事件 | 证据出处 |
|---|---|---|---|---|
| 1 | 犯前 | 【缺失】 | 谢某某成为被征拆林地所有人,受委托办理拆迁事项 | 判决书认定 |
| 2 | 犯中 | 【缺失】 | 谢某某明知树种不符,起意伪造罗汉松鉴定 | 判决书认定"犯意提起者" |
| 3 | 犯中 | 【缺失】 | 谢某某串通李某,联络谢某全等人,共同伪造树种鉴定意见及市场报价单 | 判决书认定 |
| 4 | 犯中 | 【缺失】 | 李某据此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 判决书认定 |
| 5 | 犯中 | 【缺失】 | 谢某某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495,226.63元 | 判决书认定 |
| 6 | 犯中 | 【缺失】 | 补偿款支付至谢某某家人账户,由谢某某及家人共同使用 | 判决书认定 |
| 7 | 案发 | 【缺失】 | 案发【待核——报案/举报/其他】 | 【缺失】 |
| 8 | 侦查 | 2021年1月28日 | 李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判决书载明刑期起算日 |
| 9 | 侦查 | 2021年1月30日 | 谢某某被羁押 | 判决书载明刑期起算日 |
| 10 | 审判 | 【缺失】 | 一审判决:谢某某13年、李某5年 | 判决书 |
| 11 | 裁判 | 【缺失】 | 二审维持原判 | 当事人陈述 |
时间线矛盾/缺口
- 犯罪实施具体时间均【缺失】,无法确定犯罪起止时间
- 案发原因及经过【缺失】
- 一审、二审具体开庭及判决日期【缺失】
- 二审裁定书文号及日期【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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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资金分配与流向图
资金明细表
| 序号 | 时间 | 金额 | 来源(付款方) | 去向(收款方) | 渠道 | 用途/说明 | 证据出处 |
|---|---|---|---|---|---|---|---|
| 1 | 【缺失】 | 3,495,226.63元 | 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 谢某某家人账户 | 银行转账【待核】 | 征地补偿款 | 判决书认定 |
| 2 | 【缺失】 | 30,000元 | 【待核】 | 李某 | 【待核】 | 评估费等利益 | 判决书认定 |
| 3 | 【缺失】 | 3,465,226.63元 | 谢某某家人账户 | 谢某某及家人共同使用 | 【待核】 | 诈骗所得 | 判决书追缴金额推定 |
分阶段说明
第一阶段:诈骗形成阶段——谢某某通过伪造树种鉴定、虚假评估报告,使政府基于虚假材料产生补偿义务。
第二阶段:款项支付阶段——政府依据虚假评估报告向谢某某家人账户支付补偿款3,495,226.63元。李某获取评估费等利益30,000元。
第三阶段:款项使用阶段——补偿款由谢某某及家人共同使用,李某获得30,000元违法所得。
资金流向图
缺口说明
- 政府支付补偿款的具体时间、方式(转账/现金)【缺失】
- 李某30,000元评估费的支付方及支付方式【待核】
- 3,495,226.63元与3,465,226.63元之间30,000元差额是否即为李某获利部分【待核】
- 谢某某家人账户的具体使用明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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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辩护意见与诉讼策略
案件基本信息表
| 字段 | 内容 |
|---|---|
| 被告人 | 谢某某(主犯)、李某(从犯) |
| 罪名 | 诈骗罪 |
| 审理法院 | 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 案号 | 【缺失】 |
| 判决结果 | 谢某某13年+罚金10万;李某5年+罚金3万 |
| 当前阶段 | 二审裁定后,准备申诉 |
一、事实认定错误
(一)原判认定谢某某"明知树种不符"仍串通伪造鉴定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 原判认定谢某某"明知涉案林地所种树木不是罗汉松",但判决书未载明该"明知"的判断依据——是基于谢某某本人供述,还是其他证人证言,或是树种本身的客观可辨识性?
- 若涉案林地树种存在争议(如确有部分罗汉松混种),则"明知"的认定需要更充分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能仅凭鉴定意见反推主观明知。
- 结论:原判对谢某某主观明知的事实认定证据链不完整,依法应重新审查。
(二)原判对李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混淆
- 原判认定李某"在超出自身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外实施了帮助制作虚假树种鉴定报告、报价单的行为",但未明确区分:制作鉴定报告模板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超出职务范围的具体边界何在。
- 李某辩称系为谢某全提供鉴定报告模板,该辩解是否经充分质证和调查,原判未予充分回应。
- 结论:李某行为的职务性与犯罪性的界限不清,原判事实认定存疑。
二、法律适用错误
(一)对李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的法律适用值得商榷
- 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第266条(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系特殊条款,诈骗罪系一般条款,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 根据《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若以该罪论处,李某的量刑可能不同。
- 原判简单适用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原则,未充分论证为何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结论:对李某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应重新审查罪名定性。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适用标准
- 李某作为评估人员,其主观故意是"帮助提供虚假报告"还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二者在主观故意内容上有本质区别。
- 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李某仅获取评估费30,000元,并无占有补偿款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
- 结论:原判对李某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三、量刑过重
(一)谢某某量刑偏重
- 谢某某系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其行为与纯粹预谋诈骗社会不特定主体有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 涉案款项系征地补偿款,存在被追缴的可能性(事实上已判决追缴),实际损失可控。
- 类案参考:类似征地拆迁诈骗案件中,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的被告人量刑一般低于10年【待核——需补充类案检索】。
- 结论:谢某某13年量刑偏重,建议申诉时争取减刑。
(二)李某量刑过重
- 李某系从犯,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 李某违法所得仅30,000元,与主犯3,465,226.63元相差悬殊,但量刑差距仅8年,比例失衡。
- 原判未认定李某认罪认罚,但李某系对行为性质有异议,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从宽价值。
- 结论:李某5年量刑偏重,建议申诉时争取3年以下或缓刑。
四、程序违法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程序存疑
- 辩护人对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三性提出异议,但一审判决仅在"质证意见部分已予论述",未在判决书中充分回应异议理由。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补充鉴定。本案是否履行了该程序,需核实。
- 结论: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三级目标规划
| 目标层级 | 目标内容 | 可行性分析 |
|---|---|---|
| 最优目标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 需证明原判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重大错误 |
| 次优目标 | 减轻量刑(谢某某减至10年以下,李某减至3年以下) | 基于从轻情节及量刑失衡,有一定空间 |
| 保底目标 | 撤销对李某的诈骗罪认定,改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 法律适用争议有据,成功概率相对较高 |
策略框架
证据补强建议
- 谢某某主观明知方面:收集涉案林地实际种植树种的客观证据(照片、视频、证人证言),证明树种存在争议或辨识困难
- 李某职务行为方面:调取评估机构内部操作规程、李某岗位职责说明、历史评估报告模板使用惯例
- 司法鉴定方面: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质疑原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检材来源、鉴定人资质
- 类案检索:检索同类征地拆迁诈骗案件的量刑参考,特别是从犯量刑情况
- 量刑情节:核实谢某某是否有退赃意愿及实际行动,李某是否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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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刑事申诉状(初稿)
刑事申诉状
(初稿)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 谢某某,【性别】【缺失】,【出生年月】日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缺失】。现服刑于【缺失】监狱。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 李某,【性别】【缺失】,【出生年月】日生,【民族】,【文化程度】,评估机构业务人员,【住址】【缺失】。现羁押于【缺失】看守所/服刑于【缺失】监狱。
二、原审裁判信息
- 审理法院:某某省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XX)X刑XXX号【缺失】
- 裁判日期:【缺失】
- 裁判要点:认定谢某某、李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年,并处罚金
- 二审法院:某某省某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案号:【缺失】
- 二审裁判日期:【缺失】
- 二审裁判要点:维持原判
- 生效情况:二审裁定已生效
三、申诉请求
- 请求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20XX)X刑XXX号刑事判决及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 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或发回重审;
- 请求对谢某某依法减轻量刑;
- 请求对李某依法改判较轻罪名或减轻量刑。
四、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事实认定错误
(一)原判认定谢某某"明知树种不符"的证据不足
原判认定谢某某"在明知涉案林地所种树木不是罗汉松的前提下"实施犯罪,但该"明知"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判决书未载明认定谢某某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既无谢某某的明确供述,亦无其他证人关于谢某某知悉树种情况的直接证言。仅凭事后鉴定意见反推主观明知,违反了主观明知应当由直接证据证明的证明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链并不完整。
(二)原判对李某行为性质认定有误
李某作为评估机构业务人员,其日常工作即为受托方出具评估报告。原判认定李某"超出职责范围",但未明确界定"职责范围"的具体边界。李某辩称系为谢某全提供鉴定报告模板,该辩解涉及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的根本区分,原判仅以"在明知有诈骗故意的情形下仍然共谋"一笔带过,未对李某行为的具体过程、介入方式、主观认知层次进行充分的事实查明。
二、原判法律适用错误
(一)对李某的罪名适用错误
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第266条(诈骗罪)。前者系针对评估鉴定行业人员的特别规定,后者系一般诈骗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第229条。原判适用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原则,忽略了特别法的优先适用性,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构成要件,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二)李某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仅获取评估费30,000元,并无占有3,495,226.63元补偿款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原判以"是否获利及获利形式不影响诈骗罪认定"为由否定该辩解,但该论述混淆了"非法占有目的"与"获取犯罪收益"两个不同概念——李某获取的是评估费而非诈骗赃款,二者性质不同。
三、原判量刑过重
(一)谢某某量刑偏重
- 本案系征地拆迁引发,与社会上主动预谋诈骗不特定主体存在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 涉案款项已判决追缴,实际损失可控;
- 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待核】;
- 同类案件中,征地拆迁诈骗且具有退赃情节的,量刑一般低于10年【待补——类案检索】。
(二)李某量刑明显过重
- 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刑法》第27条);
- 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一款);
- 李某违法所得仅30,000元,与谢某某3,465,226.63元相差115倍,但量刑差距仅2.6倍,量刑比例严重失衡;
- 原判未认定认罪认罚不当——李某对行为性质的异议系法律适用层面的辩解,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从宽价值。
四、原审程序违法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程序存在瑕疵
辩护人对某某司法鉴定中心[2021]司鉴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三性提出明确异议,但原审判决仅以"在本判决质证意见部分已予论述"回应,未在判决书中阐明具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本案是否通知鉴定人出庭,判决书未予载明,程序存在瑕疵。
五、证据目录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类型 | 证明内容 | 证据来源 |
|---|---|---|---|---|
| 1 | 涉案林地树种现场照片/视频 | 新证据【待补】 | 证明涉案林地实际树种情况 | 申请重新勘查 |
| 2 | 评估机构内部操作规程 | 书证【待补】 | 证明李某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范围 | 评估机构 |
| 3 | 同类案件量刑参考 | 类案【待补】 | 证明原判量刑偏重 | 裁判文书网 |
| 4 | 重新鉴定申请 | 鉴定意见【待补】 | 质疑原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 申请重新鉴定 |
六、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申诉人签名
谢某某 20XX年X月X日【待补】
李某 20XX年X月X日【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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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成时间:2026-05-25 11: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