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步法案件分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分析时间】:2026-07-18 20:40 【案件材料来源】:/Users/mac/Desktop/会见笔录.docx(脱敏本).docx(2026年7月8日会见笔录) 【材料补充】:/Users/mac/Desktop/0710走私论坛课件/厦门走私犯罪分析报告.docx(背景参考,与本案非直接关联) 【当前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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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案情简介

案件信息表

字段内容
案件性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会见人张某某,女,【待核】年出生,【待核】民族,【待核】文化程度,【待核】职业,住址【待核】
侦办机关某市公安局(具体【待核】)
案号【待核】
涉案金额约60余万元(以银行流水圈认部分);个人转出约20余万元,净获利约40余万元
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会见人称"不懂什么意思")

五段式正文

【案件背景】

被会见人张某某,系某闭门政策(闭环投资模式)参与者之一。2025年6月,经朋友"李总"(总监级)介绍,张某某从境外赴中国某市参与该闭门政策活动。该活动以"考察—上课—分享—闭门投资"为流程,参与者通过缴纳定额资金获取相应股份(108股约23.3万元、66股约14.5万元),并以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股份达到600股后晋升为"老总"级别。张某某上线为其丈夫张某某,丈夫上线为陈某某,陈某某上线为总监李总。张某某已发展黄某某、其小姑子(借名)等下线,层级约7级,下线共计20余人,其本人已达到老总级别。

【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于2025年6月起参与该闭门政策活动,通过缴纳233,000元至总监李总获取108股份,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黄某某(缴纳233,000元)等人。以"推荐人→被推荐人"模式逐级发展,下线黄某某继续发展2人,再下层继续发展,累计达20余人约7个层级。张某某在其层级体系中位于老总级别,负责接收下线资金并向上转交给李总,同时从新加入人员的资金中按固定比例获取提成。分配模式为:推荐新人获得约7,000新币、上线老公获得约2,000新币、再上线获得约1,400新币。公安机关依据银行流水认定张某某涉案金额约60余万元,扣除其本人投入约20余万元后,净获利约40余万元。

【涉案金额】

  • 张某某2025年7月9日转账233,000元至李总;
  • 另转账145,000元(66股,具体时间【待核】);
  • 转账给丈夫张某某70,000元;
  • 转账给小姑子约28,000元;
  • 以上合计转出约476,000元;
  • 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中,张某某圈认的涉案金额约60余万元;
  • 张某某自认扣除投入后净获利约40余万元(含招待嘉宾等花费【待核】)。

【判决结果】

【缺失】本案尚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尚未作出判决。

【争议要点】

  1. 【争议点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是否仅作为参与者而非组织者/领导者;
  2. 【争议点二】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张某某自述银行流水中包含大量招待嘉宾的个人开支,是否已剔除;
  3. 【争议点三】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被会见人明确表示"不懂什么意思",程序合法性存疑;
  4. 【争议点四】层级与人数的计算——张某某自述小姑子系"借名"代缴,该下线是否真实存在;
  5. 【争议点五】该闭门政策活动仅三层分利,是否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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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案件人物关系图

人物清单表

序号人物身份/地位作用/行为与张某某关系关键证据指向
1张某某被会见人/老总级参与闭门政策、发展下线、转交资金本人其本人供述、银行流水
2李总总监级(最高层)介绍张某某加入、制定规则、收取全部资金、分配利润朋友/上线/总监张某某供述指向、转账记录、辨认
3张某某(夫)老总级张某某的直接上线/丈夫夫妻/上线张某某供述、转账70,000元记录
4陈某某老总级张某某(夫)的上线间接上线张某某供述
5黄某某GM/参与人员张某某直接发展的下线,缴纳233,000元下线张某某供述、转账记录
6小姑子借名参与人员名义下线,实际由张某某代缴233,000元亲戚/名义下线张某某供述、转账28,000元
7黄某某下线2人参与人员黄某某发展的下线间接下线张某某供述(具体身份【待核】)
8其他下线参与人员(约20余人)各层级参与人员间接下线张某某手机层级图(已交警方)
9嘉宾潜在参与人员第四天参加活动、交定金831元潜在下线张某某供述
10办案民警侦办机关询问、调取银行流水、辨认办案方张某某供述、审讯笔录

关系图

flowchart LR subgraph 总监层 A[李总n总监级n规则制定/资金归集/利润分配] end subgraph 老总层 C[陈某某n老总级n张某某夫的直接上线] B[张某某夫n老总级n张某某直接上线] D[张某某n老总级n被会见人n发展下线/转交资金] end subgraph 参与人员层 E[黄某某nGM级n张某某直接下线n缴233000元] G[小姑子n借名n张某某代缴233000元] H[其他参与者n约20余人n7个层级] end subgraph 侦办机关 I[某市公安局] end A -->|上线/利润分配| C C -->|上线| B B -->|夫妻/上线| D D -->|介绍/发展| E D -->|借名代缴| G E -->|发展下线| H A -->|资金归集n233000元+145000元| D D -->|转交233000元| A D -->|转账70000元| B I -->|刑事拘留/侦查| D A -.->|同案/【待核】| I

图例/说明

  1. 实线箭头→ 表示层级关系/资金流向,已由张某某供述或转账记录证实;
  2. 虚线箭头-.-→ 表示关系尚待进一步核实;
  3. 李总被张某某确认为总监级最高层,掌控全部资金归集与利润分配规则,是本体系核心;
  4. 小姑子为"借名"参与,张某某自述代缴233,000元,该下线是否真实存在【待核】——需核对张某某手机层级图及小姑子本人供述;
  5. 黄某某下约20余人层级图为张某某手机存档,已提交警方,需阅卷后核实具体人员及层级结构;
  6. 张某某与丈夫张某某为夫妻关系,在传销层级中为上下级,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存在主从区分需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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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案情思维导图

mindmap root((张某某n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主体身份 基本情况 姓名张某某 性别女 职业【待核】 国籍【待核】 特殊身份 老总级别 超过600股 参与者还是组织者【争议】 夫妻共犯问题 是否有前科【待核】 刑事能力 看得懂笔录 签了认罪认罚但不懂含义 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待核】 犯罪行为 参与时间 2025年6月经李总介绍 在境内参与 行为模式 缴纳233000元获108股 缴纳145000元获66股 发展下线黄某某 借名发展小姑子 转交下线资金给李总 招揽嘉宾 发展规模 直接发展2人 间接总计20余人 约7个层级 本人超600股 利润分配 推荐新人得约7000新币 上线得约2000新币 再上线得约1400新币 仅分3代利润 涉案金额 金额认定 银行流水圈认约60万 个人转出约20余万 净获利约40余万 含招待费【待核】 计算依据 银行流水至7月6日 转账给李总233000元 转账145000元 转账给丈夫70000元 转账给小姑子28000元 争议 招待嘉宾费用是否计入 自用消费是否剔除 新币换算人民币汇率【待核】 争议焦点 事实认定 是组织领导者还是参与者 层级计算20余人是否准确 小姑子借名是否算真实下线 梯形还是金字塔模式 法律适用 3代分利是否构成传销 闭门政策是否实质为传销 出入境未被阻是否>默许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真实性存疑 初犯偶犯认定 是否退赃退赔 程序问题 认罪认罚告知是否充分 审讯程序合法性 领事协助放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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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案件时间轴

节点表

序号阶段时间节点事件描述对应证据
1犯前2025年6月经朋友李总介绍,张某某从境外赴中国某市参加闭门政策活动张某某供述(会见笔录)
2犯中2025年6月参与"四天流程":第一天历史文化讲解→第二天了解课/前辈分享→第三天总监描述回报(3代利润分配)→第四天嘉宾到场,张某某决定参加闭门政策张某某供述
3犯中2025年6月张某某缴纳定金831元(108股方案),后续转233,000元至李总账户张某某供述、银行转账记录【待核】
4犯中2025年7月9日张某某转账233,000元给李总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5犯中【待核】张某某转账145,000元(66股)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待核】
6犯中【待核】发展下线黄某某,黄某某缴纳233,000元张某某供述、黄某某供述【待核】
7犯中【待核】以"借名"方式发展小姑子,张某某代缴233,000元;另转给小姑子约28,000元张某某供述、转账记录
8犯中【待核】转账给丈夫张某某70,000元张某某供述、转账记录
9犯中2025年6月-2026年【待核】黄某某继续发展下线2人,总计发展20余人,约7个层级,张某某股份累计超600股,达到老总级别张某某供述、张某某手机层级图(已交警方)
10犯中2025年6月-2026年【待核】持续以"分享"形式上课、招揽嘉宾参加活动张某某供述
11案发约2026年7月初(周日凌晨5时)警察上门抓捕,扣押护照、中国银行卡、2张新加坡信用卡、2部手机张某某供述、扣押清单【待核】
12侦查约2026年7月初-中旬被抓获后多次讯问(2次以上),制作笔录,调取银行流水并圈认涉案金额张某某供述、讯问笔录【待核】
13侦查约2026年7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张某某自述"不懂什么意思");签署拘留证;拒绝新加坡领事馆协助张某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待核】
14侦查2026年7月8日律师李律师赴某市第一看守所首次会见会见笔录(本材料)
15审查起诉【待核】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待核】

时间轴可视化

timeline title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时间轴 section 犯前阶段(2025年6月前) 2025年6月前 : 张某某经李总介绍了解闭门政策 section 犯中阶段(2025年6月-2026年) 2025年6月 : 参加四天闭门政策流程,决定加入 2025年6月 : 缴纳定金831元(108股方案) 2025年7月9日 : 转账233000元给李总 2025年X月X日【待核】 : 转账145000元(66股) 2025年X月X日【待核】 : 发展黄某某缴纳233000元 2025年X月X日【待核】 : 借名发展小姑子,代缴233000元 2025年X月X日【待核】 : 转账给丈夫70000元 2025年X月X日【待核】 : 转账给小姑子28000元 2025年-2026年 : 累计发展20余人,7层级,达老总级别 section 侦查阶段(2026年7月-至今) 约2026年7月周日凌晨 : 警察上门抓捕,扣押物品 约2026年7月初 : 多次讯问,银行流水圈认60余万 约2026年7月初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拘留证 2026年7月8日 : 律师首次会见 约2026年7月-至今 : 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时间线矛盾/缺口分析

  1. 具体日期大面积缺失:除2025年6月(参加时间)、2025年7月9日(233,000元转账)外,其余转账、发展下线等关键节点日期均缺失,需调取银行流水完整记录确认;
  2. 案发时间精确日期:会见笔录仅记录"星期天左右凌晨5点",未明确具体日期,需核实拘留证日期;
  3. 张某某实际加入与中国某市的时间差:张某某原在境外,2025年6月来中国参加活动,其在境外期间是否已参与策划/组织【待核】;
  4. 认罪认罚签署时间与讯问顺序:通常认罪认罚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后签署,如告知不充分则程序存疑;
  5.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缺失】,需向办案单位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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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资金分配与流向图

资金明细表

序号时间金额来源(付款方)去向(收款方)渠道用途/说明证据出处
12025年6月【待核】831元张某某李总转账(新加坡币)108股定金张某某供述
22025年7月9日233,000元张某某李总银行转账108股全额缴纳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3【待核】145,000元张某某李总银行转账66股全额缴纳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4【待核】233,000元黄某某李总(经张某某转交)银行转账黄某某108股入资张某某供述、黄某某供述【待核】
5【待核】233,000元张某某(代缴)李总银行转账小姑子(借名)108股入资张某某供述
6【待核】70,000元张某某张某某(夫)银行转账性质不明【待核】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7【待核】约28,000元张某某小姑子银行转账性质不明【待核】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82025年6月-2026年7月约7,000新币/人新加入人员张某某李总分配推荐提成张某某供述
92025年6月-2026年7月约2,000新币/人张某某推荐的新人张某某(夫)李总分配上线提成张某某供述
102025年6月-2026年7月约1,400新币/人张某某推荐的新人陈某某李总分配再上线提成张某某供述
112025年6月-2026年7月约5.4万新币(花红)体系张某某(夫)李总分配老总花红张某某供述
122025年6月-2026年7月约60余万元(合计)体系张某某银行转账警方圈认涉案总金额银行流水
132025年6月-2026年7月约20余万元张某某体系银行转账张某某自认投入成本张某某供述
142025年6月-2026年7月约40余万元体系张某某银行转账张某某自认净获利(含招待费【待核】)张某某供述

分阶段说明

第一阶段:加入阶段(2025年6月-7月) 张某某缴纳定金831元及233,000元(108股)、145,000元(66股)至总监李总,正式加入闭门政策。此处张某某合计投入约378,831元(不含831定金零头)。

第二阶段:发展下线阶段(2025年下半年-2026年上半年) 张某某发展直接下线黄某某(缴233,000元),以"借名"方式代小姑子缴233,000元。黄某某继续发展2人,体系逐步扩展至约20余人、7个层级。

第三阶段:获利阶段(2025年下半年-2026年上半年) 按闭门政策3代利润分配规则,张某某每推荐一名新人可获约7,000新币;新人加入资金由李总统一收取分配。张某某银行流水被警方圈认约60余万元。

第四阶段:资金转出(时间【待核】) 张某某转账给丈夫70,000元、给小姑子约28,000元,此两笔资金性质待核查——是否为利润分成、借款或生活费用。

资金流向图

flowchart LR subgraph 资金来源层 S1[张某某n自投233000元] S2[张某某n自投145000元] S3[黄某某n投入233000元] S4[张某某代缴n小姑子233000元] S5[其他参与者n20余人资金n【待核】] end subgraph 资金归集层 H[李总n总监n全部资金归集中心n按规则分配] end subgraph 获利分配层 D1[张某某n推荐提成约7000新币/人] D2[张某某夫n上线提成约2000新币/人] D3[陈某某n再上线提成约1400新币/人] end subgraph 资金去向层 T1[张某某n银行流水圈认约60万] T2[张某某夫n转账70000元] T3[小姑子n转账约28000元] T4[招待嘉宾花费n【待核】] end S1 -->|2025.7.9 转账| H S2 -->|转账【待核】| H S3 -->|经张某某转交| H S4 -->|经张某某转交| H S5 -->|逐级上交| H H -->|利润分配n3代分利| D1 H -->|利润分配| D2 H -->|利润分配| D3 D1 -->|获利流入| T1 D2 -->|获利流入| T2 D3 -->|获利流入| T3 T1 -->|部分用于| 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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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辩护意见与策略

案件基本信息表

字段内容
被会见人张某某
涉嫌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侦办机关某市公安局
案号【待核】
当前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某市第一看守所)
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自愿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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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一】张某某是否属于"组织、领导者"

证据分析

  • 张某某经李总介绍加入闭门政策,李总是规则制定者和资金最终归集人;
  • 张某某加入时已有完整的"四天流程"、分配比例、层级体系等既定规则,张某某并非规则制定者;
  • 张某某在体系中处于老总级别,其上层有丈夫张某某、陈某某,最上层为总监李总;
  • 张某某的角色主要为:缴纳资金、发展下线、转交下线资金给李总,其本质更接近"积极参与者"而非"组织、领导者"。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二条: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 张某某不符合上述(一)(二)(三)项特征:未发起/策划/操纵,未承担管理协调职责,未承担宣传培训职责(自述"没有给别人上过课","只是听分享")。

结论:张某某在体系中更接近于"积极参与者"而非起关键作用的"组织、领导者",对其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适格性存在重大疑问。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有限,应当认定为从犯。

#### 【具体问题二】涉案金额60余万元的认定是否准确

证据分析

  • 张某某自述银行流水中包含大量招待嘉宾的个人开支;
  • 警方调取的流水截至2025年7月6日,可能未覆盖全部时间段;
  • 张某某圈认金额约60余万元,但明确表示"扣除我的20多万还有40多万",净获利约40余万元中还包含招待费等支出;
  • 张某某给小姑子的28,000元和给丈夫的70,000元性质不明——可能是利润分成,也可能是生活费用/借款。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 涉案金额认定应以实际骗取金额为准,个人合理开支应当剔除。

结论:公安机关认定的60余万元涉案金额应当进一步核实,剔除张某某个人合理支出及招待费用。同时,各笔资金的性质需区分认定(投入本金/获利/个人消费/家庭支出),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所得"。

#### 【具体问题三】层级和人数的计算——小姑子"借名"问题

证据分析

  • 张某某自述小姑子"实际上没有参加",是小姑子的名义、张某某出钱(借名),代缴233,000元;
  • 如果小姑子确实不知情、未实际参与,则该"下线"不真实存在,不应计入发展人数和层级;
  • 此人头是否应认定为张某某虚增下线以获取更高返利【待核】。

结论:小姑子"借名"问题属于事实认定关键争议点。如果该人头不真实,则张某某发展人数应扣减1人,层级相应调整;也可能反向说明张某某存在弄虚作假以获取返利的意图,需谨慎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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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闭门政策"仅分3代利润"是否构成传销

证据分析

  • 张某某反复强调"只分3代利润就不是传销"、"我们知道传销有中国是不能做的,只到3个就不是传销";
  • 该模式:推荐新人获7,000新币→上线获2,000新币→再上线获1,400新币,仅3层分配;
  • 张某某认为该模式是"梯形"而非"金字塔"。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 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案虽然仅分3代,但3代分配的计算基础仍然是"发展人员数量",每一名新人的加入均产生逐级返利,符合"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要件。

结论:单纯以"仅分3代"为由主张不构成传销的法律论证力度较弱。建议将辩护重点放在"张某某并非组织、领导者"和"涉案金额应当核减"两个方向,而非在罪与非罪上强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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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一】从犯认定

依据

  • 张某某在李总体系中处于中间层级,上层有李总、陈某某、丈夫张某某三人;
  • 未制定规则、未管理组织、未承担主要职责;
  • 相比李总(规则制定者+资金归集核心),张某某的作用明显次要;
  • 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论:应当认定张某某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具体问题二】认罪认罚的有效性

依据

  • 被会见人明确表示"有(签认罪认罚),但是我不懂什么意思";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自愿如实供述"为前提;
  •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未能充分理解其含义、法律后果,则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存疑;

结论:应当重新向张某某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考虑是否撤回原认罪认罚,以确保程序公正。

#### 【具体问题三】酌定从轻情节

  • 初犯、偶犯(【待核】是否有前科);
  • 被会见人主观上存在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知(自认为不违法、受政府支持);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述"在公安说的是案件真实情况");
  • 无刑讯逼供行为(自述"没有");
  • 积极退赃退赔的可能性(需与家属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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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一】认罪认罚程序合规性

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 张某某自述"不懂什么意思",说明告知可能不充分;
  • 如告知程序存在瑕疵,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结论: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签署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核实告知过程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真正理解。

#### 【具体问题二】领事协助权利

依据

  • 张某某持有新加坡信用卡,有境外居住背景;
  • 拘留证上曾签过"是否要新加坡领事馆协助",张某某自述"我以为很快能出去,所以我说不需要";
  • 如张某某具有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领事通知义务是否履行【待核】。

结论:需核实张某某国籍/居留身份,如系境外人员,应确保其领事保护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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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辩护目标体系

目标层级含义具体目标
最优目标不起诉/撤案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者,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次优目标减轻处罚/缓刑认定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争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保底目标从轻处罚即便认定主犯,通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较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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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框架思维导图

mindmap root((张某某案n辩护策略框架)) 最优目标n不起诉 事实层面 非组织领导者 仅参与者角色 小姑子借名未实参 法律层面 不构成224条之一 作用轻微 次优目标n缓刑 主从犯 认定从犯 上层李总为主犯 仅起辅助作用 证据质证 金额核减 剔除招待费 剔除个人消费 区分投资与获利 层级质疑 小姑子不计入 总人数存疑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重签知情同意 争取从宽 退赃退赔 家属沟通筹措 全额退赔 初犯偶犯 核实无前科 保底目标n从轻量刑 酌定从轻 如实供述 无刑讯逼供 主观认知错误 类案参考 传销参与者轻判案例 从犯+退赃缓刑案例 程序策略 认罪认罚撤回 告知不充分 重新告知后决定 领事保护 核实身份 保障程序权 阅卷重点 审讯同步录像 认罪认罚录像 银行流水完整版 李总供述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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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补强建议

  1. 调取完整银行流水:覆盖2025年6月至2026年7月全部时间段,获取完整交易明细;
  2. 核实小姑子身份:调取小姑子供述,确认其是否知情、是否实际参与;
  3. 获取李总供述:比对李总供述中关于张某某角色地位的描述,确认张某某在体系中的实际作用;
  4. 调取张某某手机层级图:警方已扣押手机,获取层级图的完整内容;
  5. 核实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告知过程是否充分、张某某是否真正理解;
  6. 调取其他同案人供述:黄某某及下层参与者的供述,印证张某某的实际角色;
  7. 收集类案裁判文书:检索类似"闭门政策"传销案件中参与者的定罪量刑情况,特别是从犯认定、缓刑适用的裁判规则;
  8. 家属沟通退赃退赔意愿:了解家庭经济状况,评估退赃退赔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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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法律文书初稿

辩护词

(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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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张某某,女,【待补】年【待补】月【待补】日出生,【待补】族,【待补】文化程度,【待补】职业,住【待补】。

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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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应阶段文书信息

  • 审查起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 侦查机关:某市公安局
  • 涉嫌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案号:【待补】
  • 移送审查起诉日期:【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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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涉嫌违法,但其在传销体系中并非组织者、领导者,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且存在认罪认罚告知不充分、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等重大问题。基于以下理由,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1. 张某某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在体系中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约60余万元中包含大量非犯罪所得,依法应当核减;
  3. 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观上存在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知,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4. 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告知过程存在程序瑕疵,建议重新告知后依法从宽处理;
  5. 建议适用缓刑——张某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有限,退赃退赔后无再犯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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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与理由

(一)张某某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认定其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原侦查认定:张某某参与闭门政策传销活动,发展下线20余人约7层级,获利约40余万元,系组织者、领导者。

辩护人认为,上述认定在主体适格性方面存在重大疑问:

  1. 张某某不是活动发起者或规则制定者。 根据张某某供述,闭门政策的规则(四天流程、3代利润分配比例、108股/66股方案)在李总引入张某某之前已经确定。张某某加入时,整个体系已经完整运转,张某某仅为被动接受者,未参与任何规则制定。

  1. 张某某不是管理者或协调者。 张某某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是中间层级的参与者。其上层有丈夫张某某、陈某某、总监李总三人,其中李总是资金归集和利润分配的最终控制人。张某某的职责仅为:缴纳自己的入资、转交下线入资给李总,不涉及组织管理或资金分配决策。

  1. 张某某未承担宣传、培训职责。 张某某自述"没有给别人上过课","只是听一下分享"。虽然公安机关认为"听分享就算上课"并记入笔录,但张某某并未以讲师身份主导培训活动,至多属于普通参与。

  1. 张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与李总存在本质区别。 李总作为总监级最高层,是规则制定者、资金归集核心和利润分配决策者;张某某仅为体系中一个中间层级的参与者。将张某某等同于李总的"组织、领导者"地位,不符合两高一部《意见》第二条对"组织者、领导者"的界定标准。

综上,即便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次要,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应当依法核减

  1. 张某某自认约40余万元净获利中包含招待嘉宾等个人支出费用。 张某某在会见中明确提及"这里面还包括有很多我自己花很多钱招待嘉宾"。该部分费用属于个人合理支出,不应计入违法所得。

  1. 银行流水圈认的约60余万元未区分资金性质。 张某某转出的资金中包含投入本金(约20余万元)、给丈夫的生活费(70,000元)、给小姑子的款项(约28,000元)等,这些并非全部为非法获利,应区分性质认定。

  1. 新币与人民币的汇率认定需明确。 体系内以新币计算利润分配(7,000新币/人、2,000新币/人),资金往来亦涉及新加坡币种,汇率认定直接影响金额计算,需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核定意见。

  1. 建议申请重新核定涉案税额或违法所得数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建议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张某某涉案金额进行重新核定,剔除合理支出。

(三)认罪认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1. 张某某在律师会见中明确表示"有(签认罪认罚),但是我不懂什么意思"。这一陈述直接表明:张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并未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如实供述"为前提,而"自愿"的前提是"明知"——即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如告知不充分,则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基础不存在,该具结书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 建议贵院审查认罪认罚签署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含义、签署的法律后果、认罪认罚后可否反悔等关键事项。如告知存在瑕疵,应当重新进行告知。

  1. 张某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述"在公安说的是案件真实情况"),主观上配合侦查,酌定从轻情节应予考量。

(四)张某某主观上存在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知,社会危害性有限

  1. 张某某表示"我觉得这个不是违法的,还有很多朋友来参加,为什么要害自己的家人"、"我出入境也没有人阻拦,所以我默认这个活动是得到政府支持"。张某某在参与活动时主观上并不认为自己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这种错误认知虽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但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

  1. 该闭门政策活动以"促进经济发展、消费力"为宣传口径,禁止军人、政府人员、学生参与,表面上具有正常的经营投资外观,客观上容易让人误认为是合法活动。

  1. 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待核】是否无前科),且在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无任何刑讯逼供情况发生,悔罪态度较好。

(五)建议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1. 张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作用次要;
  2. 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3. 无暴力犯罪背景,无再犯的人身危险性;
  4. 家属有意愿配合退赃退赔(【待核】);
  5. 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参考类案:(【待补】需检索类似传销参与者认定从犯并适用缓刑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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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目录

序号证据名称证据类型证明内容证据来源
1会见笔录(2026年7月8日)书证张某某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认罪认罚"不懂"的陈述律师会见
2【待补】完整银行流水书证涉案资金往来明细,用于核减金额申请调取
3【待补】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告知过程是否充分申请调取
4【待补】张某某手机层级图电子数据案件层级结构已扣押
5【待补】李总供述言词证据印证张某某在体系中的实际地位申请调取
6【待补】类案裁判文书书证从犯认定+缓刑适用参考自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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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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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辩护人签名

辩护人:【待补】

2026年7月【待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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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成时间:2026-07-18 2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