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步法案件分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分析时间】:2026-07-18 20:40 【案件材料来源】:/Users/mac/Desktop/会见笔录.docx(脱敏本).docx(2026年7月8日会见笔录) 【材料补充】:/Users/mac/Desktop/0710走私论坛课件/厦门走私犯罪分析报告.docx(背景参考,与本案非直接关联) 【当前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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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案情简介
案件信息表
| 字段 | 内容 |
|---|---|
| 案件性质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 被会见人 | 张某某,女,【待核】年出生,【待核】民族,【待核】文化程度,【待核】职业,住址【待核】 |
| 侦办机关 | 某市公安局(具体【待核】) |
| 案号 | 【待核】 |
| 涉案金额 | 约60余万元(以银行流水圈认部分);个人转出约20余万元,净获利约40余万元 |
| 强制措施 | 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
| 是否认罪认罚 | 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会见人称"不懂什么意思") |
五段式正文
【案件背景】
被会见人张某某,系某闭门政策(闭环投资模式)参与者之一。2025年6月,经朋友"李总"(总监级)介绍,张某某从境外赴中国某市参与该闭门政策活动。该活动以"考察—上课—分享—闭门投资"为流程,参与者通过缴纳定额资金获取相应股份(108股约23.3万元、66股约14.5万元),并以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股份达到600股后晋升为"老总"级别。张某某上线为其丈夫张某某,丈夫上线为陈某某,陈某某上线为总监李总。张某某已发展黄某某、其小姑子(借名)等下线,层级约7级,下线共计20余人,其本人已达到老总级别。
【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于2025年6月起参与该闭门政策活动,通过缴纳233,000元至总监李总获取108股份,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黄某某(缴纳233,000元)等人。以"推荐人→被推荐人"模式逐级发展,下线黄某某继续发展2人,再下层继续发展,累计达20余人约7个层级。张某某在其层级体系中位于老总级别,负责接收下线资金并向上转交给李总,同时从新加入人员的资金中按固定比例获取提成。分配模式为:推荐新人获得约7,000新币、上线老公获得约2,000新币、再上线获得约1,400新币。公安机关依据银行流水认定张某某涉案金额约60余万元,扣除其本人投入约20余万元后,净获利约40余万元。
【涉案金额】
- 张某某2025年7月9日转账233,000元至李总;
- 另转账145,000元(66股,具体时间【待核】);
- 转账给丈夫张某某70,000元;
- 转账给小姑子约28,000元;
- 以上合计转出约476,000元;
- 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中,张某某圈认的涉案金额约60余万元;
- 张某某自认扣除投入后净获利约40余万元(含招待嘉宾等花费【待核】)。
【判决结果】
【缺失】本案尚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尚未作出判决。
【争议要点】
- 【争议点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是否仅作为参与者而非组织者/领导者;
- 【争议点二】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张某某自述银行流水中包含大量招待嘉宾的个人开支,是否已剔除;
- 【争议点三】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被会见人明确表示"不懂什么意思",程序合法性存疑;
- 【争议点四】层级与人数的计算——张某某自述小姑子系"借名"代缴,该下线是否真实存在;
- 【争议点五】该闭门政策活动仅三层分利,是否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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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案件人物关系图
人物清单表
| 序号 | 人物 | 身份/地位 | 作用/行为 | 与张某某关系 | 关键证据指向 |
|---|---|---|---|---|---|
| 1 | 张某某 | 被会见人/老总级 | 参与闭门政策、发展下线、转交资金 | 本人 | 其本人供述、银行流水 |
| 2 | 李总 | 总监级(最高层) | 介绍张某某加入、制定规则、收取全部资金、分配利润 | 朋友/上线/总监 | 张某某供述指向、转账记录、辨认 |
| 3 | 张某某(夫) | 老总级 | 张某某的直接上线/丈夫 | 夫妻/上线 | 张某某供述、转账70,000元记录 |
| 4 | 陈某某 | 老总级 | 张某某(夫)的上线 | 间接上线 | 张某某供述 |
| 5 | 黄某某 | GM/参与人员 | 张某某直接发展的下线,缴纳233,000元 | 下线 | 张某某供述、转账记录 |
| 6 | 小姑子 | 借名参与人员 | 名义下线,实际由张某某代缴233,000元 | 亲戚/名义下线 | 张某某供述、转账28,000元 |
| 7 | 黄某某下线2人 | 参与人员 | 黄某某发展的下线 | 间接下线 | 张某某供述(具体身份【待核】) |
| 8 | 其他下线 | 参与人员(约20余人) | 各层级参与人员 | 间接下线 | 张某某手机层级图(已交警方) |
| 9 | 嘉宾 | 潜在参与人员 | 第四天参加活动、交定金831元 | 潜在下线 | 张某某供述 |
| 10 | 办案民警 | 侦办机关 | 询问、调取银行流水、辨认 | 办案方 | 张某某供述、审讯笔录 |
关系图
图例/说明
- 实线箭头→ 表示层级关系/资金流向,已由张某某供述或转账记录证实;
- 虚线箭头-.-→ 表示关系尚待进一步核实;
- 李总被张某某确认为总监级最高层,掌控全部资金归集与利润分配规则,是本体系核心;
- 小姑子为"借名"参与,张某某自述代缴233,000元,该下线是否真实存在【待核】——需核对张某某手机层级图及小姑子本人供述;
- 黄某某下约20余人层级图为张某某手机存档,已提交警方,需阅卷后核实具体人员及层级结构;
- 张某某与丈夫张某某为夫妻关系,在传销层级中为上下级,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存在主从区分需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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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案情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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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案件时间轴
节点表
| 序号 | 阶段 | 时间节点 | 事件描述 | 对应证据 |
|---|---|---|---|---|
| 1 | 犯前 | 2025年6月 | 经朋友李总介绍,张某某从境外赴中国某市参加闭门政策活动 | 张某某供述(会见笔录) |
| 2 | 犯中 | 2025年6月 | 参与"四天流程":第一天历史文化讲解→第二天了解课/前辈分享→第三天总监描述回报(3代利润分配)→第四天嘉宾到场,张某某决定参加闭门政策 | 张某某供述 |
| 3 | 犯中 | 2025年6月 | 张某某缴纳定金831元(108股方案),后续转233,000元至李总账户 | 张某某供述、银行转账记录【待核】 |
| 4 | 犯中 | 2025年7月9日 | 张某某转账233,000元给李总 | 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
| 5 | 犯中 | 【待核】 | 张某某转账145,000元(66股) | 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待核】 |
| 6 | 犯中 | 【待核】 | 发展下线黄某某,黄某某缴纳233,000元 | 张某某供述、黄某某供述【待核】 |
| 7 | 犯中 | 【待核】 | 以"借名"方式发展小姑子,张某某代缴233,000元;另转给小姑子约28,000元 | 张某某供述、转账记录 |
| 8 | 犯中 | 【待核】 | 转账给丈夫张某某70,000元 | 张某某供述、转账记录 |
| 9 | 犯中 | 2025年6月-2026年【待核】 | 黄某某继续发展下线2人,总计发展20余人,约7个层级,张某某股份累计超600股,达到老总级别 | 张某某供述、张某某手机层级图(已交警方) |
| 10 | 犯中 | 2025年6月-2026年【待核】 | 持续以"分享"形式上课、招揽嘉宾参加活动 | 张某某供述 |
| 11 | 案发 | 约2026年7月初(周日凌晨5时) | 警察上门抓捕,扣押护照、中国银行卡、2张新加坡信用卡、2部手机 | 张某某供述、扣押清单【待核】 |
| 12 | 侦查 | 约2026年7月初-中旬 | 被抓获后多次讯问(2次以上),制作笔录,调取银行流水并圈认涉案金额 | 张某某供述、讯问笔录【待核】 |
| 13 | 侦查 | 约2026年7月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张某某自述"不懂什么意思");签署拘留证;拒绝新加坡领事馆协助 | 张某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待核】 |
| 14 | 侦查 | 2026年7月8日 | 律师李律师赴某市第一看守所首次会见 | 会见笔录(本材料) |
| 15 | 审查起诉 | 【待核】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 【待核】 |
时间轴可视化
时间线矛盾/缺口分析
- 具体日期大面积缺失:除2025年6月(参加时间)、2025年7月9日(233,000元转账)外,其余转账、发展下线等关键节点日期均缺失,需调取银行流水完整记录确认;
- 案发时间精确日期:会见笔录仅记录"星期天左右凌晨5点",未明确具体日期,需核实拘留证日期;
- 张某某实际加入与中国某市的时间差:张某某原在境外,2025年6月来中国参加活动,其在境外期间是否已参与策划/组织【待核】;
- 认罪认罚签署时间与讯问顺序:通常认罪认罚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后签署,如告知不充分则程序存疑;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缺失】,需向办案单位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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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资金分配与流向图
资金明细表
| 序号 | 时间 | 金额 | 来源(付款方) | 去向(收款方) | 渠道 | 用途/说明 | 证据出处 |
|---|---|---|---|---|---|---|---|
| 1 | 2025年6月【待核】 | 831元 | 张某某 | 李总 | 转账(新加坡币) | 108股定金 | 张某某供述 |
| 2 | 2025年7月9日 | 233,000元 | 张某某 | 李总 | 银行转账 | 108股全额缴纳 | 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
| 3 | 【待核】 | 145,000元 | 张某某 | 李总 | 银行转账 | 66股全额缴纳 | 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
| 4 | 【待核】 | 233,000元 | 黄某某 | 李总(经张某某转交) | 银行转账 | 黄某某108股入资 | 张某某供述、黄某某供述【待核】 |
| 5 | 【待核】 | 233,000元 | 张某某(代缴) | 李总 | 银行转账 | 小姑子(借名)108股入资 | 张某某供述 |
| 6 | 【待核】 | 70,000元 | 张某某 | 张某某(夫) | 银行转账 | 性质不明【待核】 | 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
| 7 | 【待核】 | 约28,000元 | 张某某 | 小姑子 | 银行转账 | 性质不明【待核】 | 张某某供述、银行流水 |
| 8 | 2025年6月-2026年7月 | 约7,000新币/人 | 新加入人员 | 张某某 | 李总分配 | 推荐提成 | 张某某供述 |
| 9 | 2025年6月-2026年7月 | 约2,000新币/人 | 张某某推荐的新人 | 张某某(夫) | 李总分配 | 上线提成 | 张某某供述 |
| 10 | 2025年6月-2026年7月 | 约1,400新币/人 | 张某某推荐的新人 | 陈某某 | 李总分配 | 再上线提成 | 张某某供述 |
| 11 | 2025年6月-2026年7月 | 约5.4万新币(花红) | 体系 | 张某某(夫) | 李总分配 | 老总花红 | 张某某供述 |
| 12 | 2025年6月-2026年7月 | 约60余万元(合计) | 体系 | 张某某 | 银行转账 | 警方圈认涉案总金额 | 银行流水 |
| 13 | 2025年6月-2026年7月 | 约20余万元 | 张某某 | 体系 | 银行转账 | 张某某自认投入成本 | 张某某供述 |
| 14 | 2025年6月-2026年7月 | 约40余万元 | 体系 | 张某某 | 银行转账 | 张某某自认净获利(含招待费【待核】) | 张某某供述 |
分阶段说明
第一阶段:加入阶段(2025年6月-7月) 张某某缴纳定金831元及233,000元(108股)、145,000元(66股)至总监李总,正式加入闭门政策。此处张某某合计投入约378,831元(不含831定金零头)。
第二阶段:发展下线阶段(2025年下半年-2026年上半年) 张某某发展直接下线黄某某(缴233,000元),以"借名"方式代小姑子缴233,000元。黄某某继续发展2人,体系逐步扩展至约20余人、7个层级。
第三阶段:获利阶段(2025年下半年-2026年上半年) 按闭门政策3代利润分配规则,张某某每推荐一名新人可获约7,000新币;新人加入资金由李总统一收取分配。张某某银行流水被警方圈认约60余万元。
第四阶段:资金转出(时间【待核】) 张某某转账给丈夫70,000元、给小姑子约28,000元,此两笔资金性质待核查——是否为利润分成、借款或生活费用。
资金流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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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辩护意见与策略
案件基本信息表
| 字段 | 内容 |
|---|---|
| 被会见人 | 张某某 |
| 涉嫌罪名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
| 侦办机关 | 某市公安局 |
| 案号 | 【待核】 |
| 当前阶段 |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
| 强制措施 | 刑事拘留(某市第一看守所) |
| 认罪认罚 | 已签署(认罪认罚自愿性存疑) |
一、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一】张某某是否属于"组织、领导者"
证据分析:
- 张某某经李总介绍加入闭门政策,李总是规则制定者和资金最终归集人;
- 张某某加入时已有完整的"四天流程"、分配比例、层级体系等既定规则,张某某并非规则制定者;
- 张某某在体系中处于老总级别,其上层有丈夫张某某、陈某某,最上层为总监李总;
- 张某某的角色主要为:缴纳资金、发展下线、转交下线资金给李总,其本质更接近"积极参与者"而非"组织、领导者"。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二条: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 张某某不符合上述(一)(二)(三)项特征:未发起/策划/操纵,未承担管理协调职责,未承担宣传培训职责(自述"没有给别人上过课","只是听分享")。
结论:张某某在体系中更接近于"积极参与者"而非起关键作用的"组织、领导者",对其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适格性存在重大疑问。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有限,应当认定为从犯。
#### 【具体问题二】涉案金额60余万元的认定是否准确
证据分析:
- 张某某自述银行流水中包含大量招待嘉宾的个人开支;
- 警方调取的流水截至2025年7月6日,可能未覆盖全部时间段;
- 张某某圈认金额约60余万元,但明确表示"扣除我的20多万还有40多万",净获利约40余万元中还包含招待费等支出;
- 张某某给小姑子的28,000元和给丈夫的70,000元性质不明——可能是利润分成,也可能是生活费用/借款。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 涉案金额认定应以实际骗取金额为准,个人合理开支应当剔除。
结论:公安机关认定的60余万元涉案金额应当进一步核实,剔除张某某个人合理支出及招待费用。同时,各笔资金的性质需区分认定(投入本金/获利/个人消费/家庭支出),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所得"。
#### 【具体问题三】层级和人数的计算——小姑子"借名"问题
证据分析:
- 张某某自述小姑子"实际上没有参加",是小姑子的名义、张某某出钱(借名),代缴233,000元;
- 如果小姑子确实不知情、未实际参与,则该"下线"不真实存在,不应计入发展人数和层级;
- 此人头是否应认定为张某某虚增下线以获取更高返利【待核】。
结论:小姑子"借名"问题属于事实认定关键争议点。如果该人头不真实,则张某某发展人数应扣减1人,层级相应调整;也可能反向说明张某某存在弄虚作假以获取返利的意图,需谨慎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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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闭门政策"仅分3代利润"是否构成传销
证据分析:
- 张某某反复强调"只分3代利润就不是传销"、"我们知道传销有中国是不能做的,只到3个就不是传销";
- 该模式:推荐新人获7,000新币→上线获2,000新币→再上线获1,400新币,仅3层分配;
- 张某某认为该模式是"梯形"而非"金字塔"。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 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案虽然仅分3代,但3代分配的计算基础仍然是"发展人员数量",每一名新人的加入均产生逐级返利,符合"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要件。
结论:单纯以"仅分3代"为由主张不构成传销的法律论证力度较弱。建议将辩护重点放在"张某某并非组织、领导者"和"涉案金额应当核减"两个方向,而非在罪与非罪上强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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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一】从犯认定
依据:
- 张某某在李总体系中处于中间层级,上层有李总、陈某某、丈夫张某某三人;
- 未制定规则、未管理组织、未承担主要职责;
- 相比李总(规则制定者+资金归集核心),张某某的作用明显次要;
- 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论:应当认定张某某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具体问题二】认罪认罚的有效性
依据:
- 被会见人明确表示"有(签认罪认罚),但是我不懂什么意思";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自愿如实供述"为前提;
-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未能充分理解其含义、法律后果,则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存疑;
结论:应当重新向张某某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考虑是否撤回原认罪认罚,以确保程序公正。
#### 【具体问题三】酌定从轻情节
- 初犯、偶犯(【待核】是否有前科);
- 被会见人主观上存在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知(自认为不违法、受政府支持);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述"在公安说的是案件真实情况");
- 无刑讯逼供行为(自述"没有");
- 积极退赃退赔的可能性(需与家属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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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一】认罪认罚程序合规性
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 张某某自述"不懂什么意思",说明告知可能不充分;
- 如告知程序存在瑕疵,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结论: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签署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核实告知过程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真正理解。
#### 【具体问题二】领事协助权利
依据:
- 张某某持有新加坡信用卡,有境外居住背景;
- 拘留证上曾签过"是否要新加坡领事馆协助",张某某自述"我以为很快能出去,所以我说不需要";
- 如张某某具有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领事通知义务是否履行【待核】。
结论:需核实张某某国籍/居留身份,如系境外人员,应确保其领事保护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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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辩护目标体系
| 目标层级 | 含义 | 具体目标 |
|---|---|---|
| 最优目标 | 不起诉/撤案 | 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者,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 次优目标 | 减轻处罚/缓刑 | 认定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争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
| 保底目标 | 从轻处罚 | 即便认定主犯,通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较轻量刑 |
策略框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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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补强建议
- 调取完整银行流水:覆盖2025年6月至2026年7月全部时间段,获取完整交易明细;
- 核实小姑子身份:调取小姑子供述,确认其是否知情、是否实际参与;
- 获取李总供述:比对李总供述中关于张某某角色地位的描述,确认张某某在体系中的实际作用;
- 调取张某某手机层级图:警方已扣押手机,获取层级图的完整内容;
- 核实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告知过程是否充分、张某某是否真正理解;
- 调取其他同案人供述:黄某某及下层参与者的供述,印证张某某的实际角色;
- 收集类案裁判文书:检索类似"闭门政策"传销案件中参与者的定罪量刑情况,特别是从犯认定、缓刑适用的裁判规则;
- 家属沟通退赃退赔意愿:了解家庭经济状况,评估退赃退赔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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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法律文书初稿
辩护词
(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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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张某某,女,【待补】年【待补】月【待补】日出生,【待补】族,【待补】文化程度,【待补】职业,住【待补】。
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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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应阶段文书信息
- 审查起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 侦查机关:某市公安局
- 涉嫌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案号:【待补】
- 移送审查起诉日期:【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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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涉嫌违法,但其在传销体系中并非组织者、领导者,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且存在认罪认罚告知不充分、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等重大问题。基于以下理由,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 张某某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在体系中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约60余万元中包含大量非犯罪所得,依法应当核减;
- 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观上存在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知,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 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告知过程存在程序瑕疵,建议重新告知后依法从宽处理;
- 建议适用缓刑——张某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有限,退赃退赔后无再犯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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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与理由
(一)张某某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认定其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原侦查认定:张某某参与闭门政策传销活动,发展下线20余人约7层级,获利约40余万元,系组织者、领导者。
辩护人认为,上述认定在主体适格性方面存在重大疑问:
- 张某某不是活动发起者或规则制定者。 根据张某某供述,闭门政策的规则(四天流程、3代利润分配比例、108股/66股方案)在李总引入张某某之前已经确定。张某某加入时,整个体系已经完整运转,张某某仅为被动接受者,未参与任何规则制定。
- 张某某不是管理者或协调者。 张某某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是中间层级的参与者。其上层有丈夫张某某、陈某某、总监李总三人,其中李总是资金归集和利润分配的最终控制人。张某某的职责仅为:缴纳自己的入资、转交下线入资给李总,不涉及组织管理或资金分配决策。
- 张某某未承担宣传、培训职责。 张某某自述"没有给别人上过课","只是听一下分享"。虽然公安机关认为"听分享就算上课"并记入笔录,但张某某并未以讲师身份主导培训活动,至多属于普通参与。
- 张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与李总存在本质区别。 李总作为总监级最高层,是规则制定者、资金归集核心和利润分配决策者;张某某仅为体系中一个中间层级的参与者。将张某某等同于李总的"组织、领导者"地位,不符合两高一部《意见》第二条对"组织者、领导者"的界定标准。
综上,即便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次要,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应当依法核减
- 张某某自认约40余万元净获利中包含招待嘉宾等个人支出费用。 张某某在会见中明确提及"这里面还包括有很多我自己花很多钱招待嘉宾"。该部分费用属于个人合理支出,不应计入违法所得。
- 银行流水圈认的约60余万元未区分资金性质。 张某某转出的资金中包含投入本金(约20余万元)、给丈夫的生活费(70,000元)、给小姑子的款项(约28,000元)等,这些并非全部为非法获利,应区分性质认定。
- 新币与人民币的汇率认定需明确。 体系内以新币计算利润分配(7,000新币/人、2,000新币/人),资金往来亦涉及新加坡币种,汇率认定直接影响金额计算,需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核定意见。
- 建议申请重新核定涉案税额或违法所得数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建议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张某某涉案金额进行重新核定,剔除合理支出。
(三)认罪认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 张某某在律师会见中明确表示"有(签认罪认罚),但是我不懂什么意思"。这一陈述直接表明:张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并未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如实供述"为前提,而"自愿"的前提是"明知"——即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如告知不充分,则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基础不存在,该具结书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 建议贵院审查认罪认罚签署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含义、签署的法律后果、认罪认罚后可否反悔等关键事项。如告知存在瑕疵,应当重新进行告知。
- 张某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述"在公安说的是案件真实情况"),主观上配合侦查,酌定从轻情节应予考量。
(四)张某某主观上存在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知,社会危害性有限
- 张某某表示"我觉得这个不是违法的,还有很多朋友来参加,为什么要害自己的家人"、"我出入境也没有人阻拦,所以我默认这个活动是得到政府支持"。张某某在参与活动时主观上并不认为自己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这种错误认知虽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但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
- 该闭门政策活动以"促进经济发展、消费力"为宣传口径,禁止军人、政府人员、学生参与,表面上具有正常的经营投资外观,客观上容易让人误认为是合法活动。
- 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待核】是否无前科),且在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无任何刑讯逼供情况发生,悔罪态度较好。
(五)建议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 张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作用次要;
- 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 无暴力犯罪背景,无再犯的人身危险性;
- 家属有意愿配合退赃退赔(【待核】);
- 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参考类案:(【待补】需检索类似传销参与者认定从犯并适用缓刑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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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目录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类型 | 证明内容 | 证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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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会见笔录(2026年7月8日) | 书证 | 张某某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认罪认罚"不懂"的陈述 | 律师会见 |
| 2 | 【待补】完整银行流水 | 书证 | 涉案资金往来明细,用于核减金额 | 申请调取 |
| 3 | 【待补】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 | 视听资料 | 告知过程是否充分 | 申请调取 |
| 4 | 【待补】张某某手机层级图 | 电子数据 | 案件层级结构 | 已扣押 |
| 5 | 【待补】李总供述 | 言词证据 | 印证张某某在体系中的实际地位 | 申请调取 |
| 6 | 【待补】类案裁判文书 | 书证 | 从犯认定+缓刑适用参考 | 自行检索 |
六、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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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辩护人签名
辩护人:【待补】
2026年7月【待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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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成时间:2026-07-18 2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