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步法案件分析:郭锋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分析时间】:2026-07-18 【案件材料来源】:/Users/mac/Desktop/取保候审申请书(郭锋).docx(2023年10月23日) 【当前阶段】:侦查阶段(已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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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案情简介

案件信息表

字段内容
案件性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郭锋,男,【待核】年出生,【待核】民族,【待核】文化程度,【待核】职业,住址【待核】
侦办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案号【待核】
涉案标的案涉动物(具体种类/数量【待核】),系在泰国当地人工繁育养殖、可在市场流通的宠物
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段式正文

【案件背景】

犯罪嫌疑人郭锋,案发时居住在泰国暖武里府。其涉及的行为与案涉动物相关,该动物在泰国当地系经合法人工繁育养殖的物种,具备成熟的人工繁育养殖技术,并在当地宠物市场、商场等开放性市场合法流通销售。郭锋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其家属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担任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龚律师已赴看守所会见郭锋并了解案情。

【犯罪事实】

【缺失】取保候审申请书未载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具体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认定郭锋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具体行为方式、时间、地点、涉及动物种类与数量、行为后果等均未在申请书中披露。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的案情为:案涉动物均系在泰国当地合法人工繁育养殖,可在当地市场流通销售,郭锋主观上未认识到案涉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涉案金额】

【缺失】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未载明涉案金额。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以金额为构成要件,以动物种属、数量、保护级别为主要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缺失】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尚未移送审查起诉,更未作出判决。

【争议要点】

  1. 【争议点一】案涉动物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养殖的动物是否纳入该罪名的规制范围;
  2. 【争议点二】郭锋主观上是否明知案涉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该罪名为法定犯,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错误是否阻却故意;
  3. 【争议点三】郭锋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该错误是否可以避免——生活在泰国、案涉动物在当地合法流通的客观环境对主观认知的影响;
  4. 【争议点四】郭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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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案件人物关系图

人物清单表

序号人物身份/地位作用/行为与郭锋关系关键证据指向
1郭锋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发时居住泰国暖武里府本人其本人供述(律师会见了解)
2龚振中辩护律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辩护人取保候审申请书(本材料)
3郭锋家属委托人委托龚振中律师代理,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家属委托代理合同【待核】、取保候审申请书
4郭锋母亲等亲属保证人候选人可为取保候审提供保证母亲/亲属律师陈述
5上海市公安局侦办机关立案侦查,对郭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办案方拘留证【待核】、侦查案卷【待核】
6上海市看守所羁押机关对郭锋执行羁押羁押场所取保候审申请书

关系图

flowchart LR subgraph 辩方 A[郭锋n犯罪嫌疑人n案发时居住泰国暖武里府] B[郭锋家属n委托人n愿提供保证人/保证金] C[郭锋母亲等亲属n保证人候选人] D[龚振中律师n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n辩护人] end subgraph 侦办机关 E[上海市公安局n侦办机关n立案/刑拘] F[上海市看守所n羁押场所] end B -->|委托代理| D D -->|会见/辩护| A E -->|刑事拘留| A E -->|送押| F C -->|愿担任| A D -->|申请取保候审| E B -->|提供保证人/保证金| E

图例/说明

  1. 实线箭头→ 表示已确认的法律关系/程序关系;
  2. 本案核心为郭锋与侦办机关之间的刑事追诉关系,辩护人通过取保候审申请介入;
  3. 郭锋案发时居住泰国,跨境因素增加了对其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复杂性——但也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辩护提供了客观基础(当地人工繁育动物合法流通);
  4. 案涉动物来源方(泰国卖方/市场)【待核】——该等主体对认定动物性质可能具有关键证明作用;
  5. 本案无被害人,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刑法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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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案情思维导图

mindmap root((郭锋n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主体身份 基本情况 姓名郭锋 性别男 案发时居住泰国暖武里府 职业【待核】 国籍【待核】 特殊身份 境外居住背景 对国内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认知有限 无前科无行政处罚 刑事能力 如实供述/供述稳定 配合侦查 行为性质 行为模式 涉及案涉动物【待核】 泰国当地人工繁育品种 在当地市场合法流通 辩护主张 主观无故意 不认知珍贵濒危属性 认为系普通宠物/商品 客观非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非野生 不损害环境法益 法定犯认知错误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性认识错误 法律适用 罪与非罪 人工繁育是否属于野生动物 行政法未纳入 刑法释义未含人工繁育 主观认知错误是否阻却故意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避免 程序阶段 侦查阶段 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条件 无社会危险性 固定住所 家庭关系稳定 愿提供保证人 配合诉讼 非暴力犯罪 初犯无前科 争议焦点 事实认定 案涉动物具体种类数量【待核】 来源与流转【待核】 人工繁育真实性【待核】 法律适用 第341条第一款适用范围 法定犯违法性认识 人工繁育动物定性 程序问题 羁押必要性 取保候审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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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案件时间轴

节点表

序号阶段时间节点事件描述对应证据
1犯前【待核】郭锋在泰国暖武里府生活期间郭锋供述【待核】
2犯中【待核】郭锋涉及案涉动物相关行为(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待核】)侦查案卷【待核】
3案发【待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待核】
4侦查【待核】郭锋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证【待核】
5侦查【待核】郭锋被送押至上海市看守所入所登记【待核】
6侦查【待核】郭锋家属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待核】
7侦查【待核】龚振中律师赴上海市看守所会见郭锋,了解案情律师会见笔录【待核】
8侦查2023年10月23日龚振中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本材料)
9侦查【待核】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申请作出决定【待核】
10审查起诉【待核】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如未取保)【待核】

时间轴可视化

flowchart LR A[案发前 郭锋居住泰国] --> B[行为发生 涉及案涉动物 待核] --> C[立案侦查 上海市公安局 待核] --> D[刑事拘留 送押上海市看守所 待核] --> E[家属委托律师 龚振中 待核] --> F[2023年10月23日 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 G[公安机关审批 待核]

时间线矛盾/缺口分析

  1. 大面积时间节点缺失:取保候审申请书未载明具体案发时间、拘留时间、立案时间等关键程序节点,需查阅侦查案卷补充;
  2. 行为发生时间与地点:【完全缺失】,郭锋在泰国居住期间的具体行为轨迹、跨境因素等均未在申请书中展开;
  3. 案涉动物具体信息:【完全缺失】,动物种类、数量、保护级别(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均未披露;
  4. 侦查进展:【完全缺失】,讯问次数、已采取侦查措施、下一步侦查方向等均未知;
  5. 取保候审申请结果:申请日为2023年10月23日,距今已超二年半(2026年7月),后续程序进展【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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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涉案标的情况

> 特别说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以金额为构成要件,本案未披露涉案金额信息,故本步骤调整为"涉案标的分析",替代"S5:资金流向图"。

涉案标的信息表

序号标的来源属性保护级别证据出处
1案涉动物泰国暖武里府人工繁育养殖场/宠物市场【待核】人工繁育,当地合法流通【待核】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名录郭锋供述、侦查案卷【待核】
分阶段说明

第一阶段:案发前——泰国生活阶段 郭锋居住于泰国暖武里府,案涉动物在当地具有成熟的人工繁育养殖体系,属于可在宠物市场、商场等开放性市场流通销售的普通商品/宠物。在泰国法律框架下,该等人工繁育动物的交易属于合法行为。

第二阶段:案发——被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认定郭锋的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核心争议在于:同一物种在泰国属于合法流通的人工繁育动物,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否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三阶段:辩护——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以"案涉动物系人工繁育、非野生,不损害环境法益""郭锋主观上无故意""泰国客观环境造成违法性认识错误"为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关键争议

  • 人工繁育动物 vs 野生动物: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将人工繁育纳入"野生动物"概念之下
  • 跨境法律认知差异:同一物种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定性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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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辩护意见与策略

案件基本信息表

字段内容
犯罪嫌疑人郭锋
涉嫌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侦办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案号【待核】
当前阶段侦查阶段
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上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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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一】案涉动物系人工繁育,不属于"野生动物"

证据分析

  • 辩护人会见获悉:案涉动物均系泰国当地合法人工繁育养殖,具备成熟繁育技术;
  • 案涉动物在当地宠物市场、商场等开放性市场合法销售;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释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解释未将人工驯养繁殖纳入语义范围;
  • 现行行政法律规范未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纳入"野生动物"概念。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文理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首先必须是"野生动物",然后要求是珍贵或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动物不具有野生性,不属于该罪名的规制对象。
  •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十三条: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结论:案涉动物系人工繁育品种,不具有野生性,未对野生种群造成损害,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制对象,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 【具体问题二】郭锋主观上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

证据分析

  • 郭锋案发时居住泰国暖武里府,案涉动物在当地属于合法流通商品;
  • 郭锋主观上认为案涉动物为普通宠物/商品,而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该罪名为法定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未认识到的应排除故意。

法律依据

  • 刑法理论通说:法定犯中,行为人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属于构成要件错误,阻却故意;
  • 即便认定郭锋对珍贵、濒危性存在认识可能,也应考量其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生活在泰国、当地该动物合法流通的客观环境,使其难以认识到相关行为的中国法违法性;
  • 如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则阻却责任,不构罪。

结论:郭锋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客观上其生活环境中案涉动物属于合法流通商品,无法合理期待其认知到中国法下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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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与行政从属性

证据分析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于环境刑法分支,是典型的法定犯;
  • 法定犯的认定需要双重违法性评价:行政违法 → 刑事违法;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前置法规范具有高度专业性和行政管理色彩;
  • 普通公民(尤其是长期居住境外者)没有义务主动全面认知上述专业规范。

法律依据

  •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 责任主义原则: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不具有非难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 法释〔2022〕12号司法解释对人工繁育动物的从宽处理精神。

结论:在认定郭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考虑其长期在泰国生活、案涉动物在当地合法流通的客观背景,综合判断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如确属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依法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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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

#### 【具体问题】取保候审条件已充分满足

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郭锋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 姓名、住址、身份、家庭已查明,有固定住所,非流窜作案;
  2. 涉嫌非暴力犯罪,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严重暴力犯罪;
  3. 无犯罪前科,无行政处罚记录,非累犯;
  4. 到案后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无妨害诉讼行为;
  5. 家属可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结论:郭锋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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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辩护目标体系

目标层级含义具体目标
最优目标无罪认定案涉动物系人工繁育、非野生,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
次优目标取保候审 + 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保底目标从宽处罚即便认定构成犯罪,援引法释〔2022〕12号司法解释中人工繁育动物的从宽处理规则,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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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框架思维导图

mindmap root((郭锋案n辩护策略框架)) 最优目标n无罪/撤案 事实层面 人工繁育 ≠ 野生动物 未损害环境法益 行政法未纳入规制 法律层面 文理解释:野生=非人工 刑法释义未含人工繁育 法释2022年第13条 主观层面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错误 排除故意 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 次优目标n取保候审+不起诉 取保候审 固定住所 无前科 非暴力犯罪 家属提供保证 配合诉讼 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人工繁育从宽政策 保底目标n从宽处罚 司法解释适用 法释2022年第13条 人工繁育从宽处理 量刑情节 初犯 如实供述 主观恶性小 社会危害性低 程序策略 取保候审申请 已提交2023.10.23 跟进审批结果 阅卷重点 案涉动物种类/数量/来源 鉴定报告(野生/人工) 海关/进出口记录 泰国当地合法性证明 证据补强 泰国当地法律意见书 人工繁育专家证言 CITES附录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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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补强建议

  1. 获取侦查案卷全文:查明公安机关认定的具体犯罪事实、案涉动物种类与数量、时间地点等关键要素;
  2. 调取鉴定报告:查明案涉动物是否经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野生/人工繁育、保护级别(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名录);
  3. 收集泰国法律证明:取得泰国当地关于案涉动物人工繁育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或官方证明文件;
  4. 专家辅助人意见:委托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专家就人工繁育动物与野生动物的生物学/法学区分出具专业意见;
  5. 类案检索:检索法释〔2022〕12号实施后,人工繁育动物认定为无罪/不起诉/从宽处理的生效裁判案例;
  6. 核实郭锋出入境记录:确认其在泰国居住时间的连续性,印证其客观生活环境;
  7. 跟进取保候审申请结果:2023年10月23日提交至今已超二年半,需向公安机关查询审批结果及案件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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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法律文书初稿

辩护词

(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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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郭锋,男,【待补】年【待补】月【待补】日出生,【待补】族,【待补】文化程度,【待补】职业,住【待补】。

案发时居住于泰国暖武里府。

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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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应阶段文书信息

  •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 涉嫌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案号:【待补】
  • 拘留日期:【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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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郭锋的行为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涉动物系泰国当地合法人工繁育品种,不具有野生性,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制对象;郭锋主观上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其长期居住泰国的客观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依法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亦应依据法释〔2022〕12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关于人工繁育动物从宽处理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基于以下理由,恳请贵局依法撤销案件,或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不起诉:

  1. 案涉动物系人工繁育品种,非野生动物,不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制对象;
  2. 郭锋主观上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其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
  3. 郭锋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恳请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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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动物系人工繁育品种,不属于"野生动物",不符合本罪的规制对象

原侦查认定:郭锋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辩护人认为,上述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

  1.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规制的对象为"野生动物"。 根据文理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首先必须是"野生动物",然后要求是珍贵或者濒危的物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权威解释,并未把人工驯养繁殖纳入该语义范围。

  1. 案涉动物系人工繁育,不具有野生性。 根据辩护人会见郭锋了解的情况,案涉动物均系泰国暖武里府当地合法人工繁育养殖的品种,具备成熟的人工繁育养殖技术,并非处于野生环境自然繁殖生长的野生动物。其不具有野生性,亦不会对野生种群规模和数量造成损害,不会造成该物种的减少和灭绝,不损害该罪名所保护的环境法益。

  1. 现行行政法律规范未将人工繁育动物纳入"野生动物"概念。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于环境刑法分支,是典型的法定犯,犯罪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在行政法层面,人工繁育动物未被纳入野生动物的管理范畴,更遑论刑事违法的实质判断。

  1. 2022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对人工繁育动物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案涉动物系人工繁育品种,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制对象,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郭锋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

  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属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行为人对其规范属性有所认知。行为人仅仅认识到动物本身,而没有认识到其系"珍贵、濒危"属性的,应排除故意。

  1. 郭锋主观上认为案涉动物为普通商品/宠物。 案发时郭锋长期居住于泰国暖武里府,案涉动物在当地属于合法人工繁育品种,可在宠物市场、商场等开放性市场自由流通销售。基于此客观环境,郭锋主观上当然认为案涉动物为普通商品或宠物,而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 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环境犯罪的法定犯,前置法规范(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等)具有高度专业性和行政管理色彩,普通公民没有义务主动全面认知。尤其是对于长期居住境外的郭锋而言,案涉动物在其生活地属于完全合法的流通商品,无法合理期待其认知到该行为在中国法下的违法性。如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则阻却责任,不构罪。

  1. 《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在对"野生动物"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重大解释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三)郭锋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1. 郭锋姓名、住址、身份、家庭已全部查明,在户籍地有固定住所,非流窜作案,无外逃风险;
  2. 涉嫌罪名非暴力犯罪,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严重暴力犯罪;
  3. 无犯罪前科,无行政处罚记录,非累犯;
  4. 到案后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无妨害诉讼行为;
  5. 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2022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郭锋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亦应依据司法解释从宽处理

法释〔2022〕12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案涉动物全部为人工繁育,符合适用该条的条件,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时,郭锋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低,具备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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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目录

序号证据名称证据类型证明内容证据来源
1辩护人会见笔录书证郭锋关于案涉动物为人工繁育/在当地合法流通的陈述律师会见
2【待补】泰国当地法律意见书书证案涉动物在泰国属于合法人工繁育/流通品种申请调取
3【待补】案涉动物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案涉动物的野生/人工繁育属性、保护级别侦查案卷/申请鉴定
4【待补】人工繁育专家论证意见专家意见人工繁育动物与野生动物的生物学/法学区分申请委托
5【待补】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书证案涉动物保护级别自行查询
6【待补】类案裁判文书书证法释〔2022〕12号实施后人工繁育动物的处理自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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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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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辩护人签名

辩护人:龚振中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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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成时间:2026-07-18